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湖南省关于确认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等118家公益性社会组织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二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5-19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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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省本级(85家):


  1、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


  2、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3、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湖南佰骏医疗慈善基金会


  5、湖南省三诺糖尿病公益基金会


  6、湖南省鲁商慈善基金会


  7、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


  8、湖南省影响公益基金会


  9、湖南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


  10、湖南省益阳市白鹿寺慈善基金会


  11、湖南省司法行政人民警察基金会


  12、湖南省郑洞国教育基金会


  13、湖南省铭志教育基金会


  1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教育基金会


  15、湖南省比苛慈善基金会


  16、湖南中车株机公益基金会


  17、湖南省宁乡七中教育基金会


  18、湖南泰禹慈善基金会


  19、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20、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1、湖南岳阳长炼石化科技创新基金会


  22、岳阳市君山区教育基金会


  23、湖南省浏阳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24、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教育基金会


  25、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26、涟源市教育基金会


  27、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


  28、湖南省力邦公益基金会


  29、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30、湖南省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31、长沙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32、宁乡市教育基金会


  33、湖南广益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34、湖南省保靖县教育基金会


  35、湖南省律协公益基金会


  36、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


  37、湖南省浏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基金会


  38、湖南省喜生慈善基金会


  39、湖南省宜章县教育基金会


  40、湖南省泸溪县教育基金会


  41、冷水江市教育基金会


  42、湖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43、湖南省株洲长鸿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44、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45、常德市教育基金会


  46、湖南省平江县教育基金会


  47、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48、岳阳市云溪区教育基金会


  49、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50、湖南省湘西从文教育基金会


  51、湖南省宁远县教育基金会


  52、湖南省岳阳县教育基金会


  53、湖南天龙慈善基金会


  54、湖南省新邵县教育基金会


  55、湖南省谭嗣同爱国公益基金会


  56、湖南省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7、湖南省鼎翰公益基金会


  58、湘乡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59、湖南省虚云文教基金会


  60、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1、洞口县教育基金会


  62、花垣县教育基金会


  63、湖南省吉首市教育基金会


  6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65、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基金会


  66、岳阳市岳阳楼区教育基金会


  67、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基金会


  68、衡南县教育基金会


  69、衡阳县教育基金会


  70、隆回县教育基金会


  71、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72、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基金会


  73、湖南省湘雅医学与健康基金会


  74、永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5、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76、慈利县教育基金会


  77、湖南省检察干警基金会


  78、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


  79、湖南省宁乡一中教育基金会


  80、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1、湖南人人健康基金会


  82、湖南省顺超公益基金会


  83、湖南光召科学技术基金会


  84、湖南迪雄助学基金会


  85、湖南省惠民肾病救助基金会


  株洲市(7家):


  86、醴陵市慈善会


  87、醴陵市教育基金会


  88、株洲市天元区幸福教育基金会


  89、株洲市康复者量化研究发展基金会


  90、株洲市龙华上品教育扶贫基金会


  91、株洲市芦淞区润心教育基金会


  92、株洲市芦淞区慈善会


  湘潭市(15家):


  93、湘潭市慈善总会


  94、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95、湘潭市莲城志愿者协会


  96、湘潭市绿叶环保志愿者协会


  97、湘潭市向日葵志愿者协会


  98、湘潭市湘钢帮帮团志愿者协会


  99、湘潭市蓝丝带爱心公益协会


  100、湘潭市仁爱志愿者协会


  101、湘潭市吉民公益协会


  102、湘潭市天元慈善基金会


  103、湘潭市圆梦基金会


  104、湘潭市南方公益基金会


  105、湘潭市雨湖区慈善会


  106、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


  107、湘潭市岳塘区长郡湘潭高新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永州市(11家):


  108、永州市慈善总会


  109、道县慈善总会


  110、新田县维爱公益协会


  111、新田县志愿者公益协会


  112、祁阳县志愿者(义工)联合会


  113、祁阳县科力尔慈善基金会


  114、祁阳县慈善总会


  115、东安县义工协会


  116、江华瑶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117、江永县慈善总会


  118、江永县义工协会


  企业和个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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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