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注协[2020]16号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4
文号:湘注协[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98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我省建设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经与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协商,现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类似淘宝网),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都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电子卖场的建立为行业对接政府采购市场、拓展行业市场空间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通道,为行业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服务市场提供了规范的平台机制。


  二、入驻时间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我会”)鼓励我省各执业机构积极入驻电子卖场成为卖场供应商,各市州注协评协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所属执业机构会员积极入驻电子卖场。原则上我省各执业机构在2020年5月31日前都要办理完入驻电子卖场手续(不符合入驻条件的除外)。


  三、入驻流程


  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执业机构,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提供相应执业资质的证明材料,先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注册,经电子卖场平台初审同意后,至我会进行行业审核,通过即可成为入驻供应商,具体商品展示陈列方式详见附件。(入驻供应商网上注册请登录“湖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


  四、入驻要求


  (一)鉴证类业务服务成本备案。执业机构入驻前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执业规模、管理水平测算好鉴证类业务服务成本。各执业机构可参考《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监〔2018〕5号)(注:计时价格)和原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注:计件价格)的浮动比率来作为鉴证类业务服务成本备案的表述方式。各执业机构确定好鉴证类业务服务成本后,应将鉴证类业务〔含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包括清算、合并分立、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等)、验资、资产评估等〕服务成本报我会备案,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对于以低于鉴证类业务备案成本提供服务的执业机构,我会将予以高度关注并视情进行执业质量专项检查。


  (二)签署《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公约》。我会作为行业协会以服务机构身份入驻电子卖场,负责对入驻电子卖场执业机构诚信档案、行业准则执行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时,各执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均应亲自前来我会办理相关手续,递交鉴证类业务服务成本备案表,签署《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公约》,来之前请与我会预约时间。


  (三)依法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执业。入驻电子卖场的执业机构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开展执业。我会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业惩戒的执业机构,将会同湖南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该机构在电子卖场的注册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联系人:省注协评协业务监管部 尹宁


  电话/传真:0731-85165432


  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9楼


  邮编:410015


  附件:电子卖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行业服务商品展示说明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4月24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