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202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工作落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湘税函[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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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推出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扩大发票邮寄范围等一系列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措施,以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办税缴费的正常秩序。当前,疫情防控进入了关键阶段,为进一步抓好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相关工作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积极引导网上办。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上缴费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多个系统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便捷、全面的使用功能,已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的绝大部分涉税缴费事项办理需求,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对凡是能够网上办理的各类涉税缴费事项尽量都通过网上办理。


  (二)尽量不见面办结。暂时不能全程网上办理的事项,尽可能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结。需要发放纸质发票或证件等相关事项,采取线上受理线下邮寄的方式;需要实地调查巡查等相关事项先行容缺受理,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充相关资料或手续;需要线上受理线下办结的事项,主动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先做网上预审,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进行线下办理。


  (三)紧急事项预约办。暂时不能网上办理的紧急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子税务局、电话等预约通道,尽量引导纳税人、缴费人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四)非紧急事项延期办。暂时不能网上办理的非紧急事项,尽量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延期到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


  (五)坚持自助优先。对未经预约的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做好日常防控的同时,尽量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到自助办税区通过电子税务局和自助终端办理。各单位尚未启用的自助终端要立即启用。


  通过实施分类处置系列措施,尽可能减少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的人数和次数,尽可能减少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和纳税人、缴费人的直接接触。坚决杜绝人员“扎堆”窗口和办税服务厅拥堵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引导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多种线上渠道,广泛宣传“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流程、事项和知识。


  (二)加强远程辅导。前期各级税务机关已组建电子税务局远程辅导微信群,实时对接纳税人(缴费人)的问题、困难和疑惑,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建立各主要信息系统的远程辅导微信群,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的各类问题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理。


  (三)推行网格化服务。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办税缴费相关的网格化服务,对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实行联点包户,相关税务干部要当好辅导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非接触式”涉税(费)业务的网格员,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安全感。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强化沟通协调。各主管税务机关身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一线,要承担起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责任,所属办公室、征管、税政、法制、税源管理、第一税务所(分局)、纳税服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非接触式”办税工作的落实落地。


  (二)明确工作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工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落实好领导责任、属地责任、属事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日常防控工作不到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工作落实不力,从而导致感染事件发生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涉税舆情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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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