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12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检举事项登记表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4.检举案件答复(一)


  5.检举案件答复(二)


  6.检举案件报告


  7.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0日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分三类,第一类是指《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包括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二类是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包括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第三类是指其他检举事项。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各级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举报中心受理点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第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网络检举途径。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人检举,应当登记《检举事项登记表》和《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检举受理回执。


  第六条 跨区域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第七条 县(市、区)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以下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


  (二)应由辖区外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收或受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三类检举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转交同级或上级纪检部门。


  (二)检举其他单位或人员的,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检举。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检举事项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并由本级处理的处理方式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且不由本级处理的,转交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处理权的跨区域稽查局。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第十条 跨区域稽查局从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辖区内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按规定职责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可以对重大涉税检举案件进行督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跨区域稽查局对于未列为督办的案件可以申请上级督办、指导。


  第十五条 各举报中心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


  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所称的转交,转交资料为检举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留存,并保存邮件快递投递、转办单等凭据。


  第五章 检举答复


  第十七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告知检举事项处理情况的,由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告知。


  第十八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按以下方式答复:


  (一)督办案件


  市州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查处或调查的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督办的案件,需要以省局名义答复的,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案件审结前的每月15日,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案件审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案件答复》;其他省局督办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并将答复情况报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备案。


  跨区域稽查局查处或调查的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督办的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


  (二)其他案件


  不属于督办的其他案件,由查处或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答复。


  第十九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的,在答复前,负责查处、调查的稽查局检查部门或负责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制作《检举案件报告》,针对检举材料列举的违法线索或事实逐条逐项进行书面报告和说明,并向同级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提交;在答复时,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和税务机关内部文书、移交移送文书、检查资料、证据资料等有关案情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失效时间:2025年3月31日


  失效原因:文件执行到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务机构改革要求,湖南省撤销了县(市、区)级稽查局,增设了市州级跨区域稽查局,并指定县(市、区)对接稽查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了检举事项类别和处理原则。《实施办法》将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归纳为三类,分别对各类检举事项的处理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负责检举工作的机构和部门。《实施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三)符合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检举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举报中心负责检举事项的分级处理,各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检举事项原则上要交由同级举报中心统一处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


  (四)规范了检举事项办理流程。《实施办法》规定了省与市两级举报中心之间和市级举报中心与举报中心受理点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之间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五)加强了检举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检举事项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也加强了检举案件督查督导、工作报表报告的编制报送等检举工作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