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评协[2020]1号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资产评估机构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17
文号:湘评协[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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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评协(注协),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9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9]16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全省资产评估机构2019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和2020年会费交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财务报表报送


  (一)报送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均需按所辖关系(省直管或市州管辖)报送财务报表。


  (二)报送方式


  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的汇总与报送工作将通过网络,依托“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下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


  各评估机构可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链接,可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


  各评估机构除通过网上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表外,还须将系统内纸质报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报省评协财务室。


  (三)报送时间


  截止时间:网络报表和纸质报表报送截止日期均为2020年2月29日。


  二、会费缴纳


  (一)会费计算和缴纳


  2020年度会员会费的交纳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为依托,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各评估机构填报完报表后,在“会费交费”模块中可看到应缴纳会费金额,各评估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会费分别上缴省评协或市州评协(注协)。


  (二)会费缴纳时间


  市州评协(注协)所属的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将应上缴会费足额缴入市州评协(市州注协)账户,省直管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将应上缴会费足额缴入省评协(省注协)账户,市州评协(注协)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将应上缴会费足额缴入省评协(省注协)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银行账号:585957350631


  开户银行:中行长沙市南大路支行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行业财务报表中需要填列的会计报表数据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模块中评估机构会员数据来源为2019年12月31日“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单位会员模块”;模块中执业会员数据来源为2019年12月31日“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执业会员管理平台执业会员管理模块”。


  (二)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三)市州评协(注协)向省评协报送的报表包括:市州评协(注协)行业汇总报表说明、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汇总指标明细表(附件1)及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收入结算统计表(附件2)、所辖各评估机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为了解和考核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情况,评估机构应在报表中反映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情况,对于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在年报中予以说明,并提交职业责任保险保单的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湖南省评协财务室


  余丹凤  杨楚:0731-85165237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汇总指标明细表


  3.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收入结算统计表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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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