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9]6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9-11-28
文号:湘政办发[2019]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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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积极抢抓国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机遇,推进我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按照“重点储备、梯次培育、加速推动”的工作思路,加快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力争到2025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00家以上,直接融资总额增长50%以上,资产证券化率提高5%以上,居中部省份前列。暂无上市公司的市州要实现零的突破。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围绕装备制造、食品、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军民融合产业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建立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库。抓住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优质上市后备资源。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和相关县市区要将入库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象,推动其加快上市进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精选30家左右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予以重点关注、重点扶持。


  三、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县域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级政府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税费缴纳政策,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社保等相关问题,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予以支持。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资金。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加强制度和业务创新,提升改制辅导、融资转让等业务水平,探索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发行私募可转债等融资模式,为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优质服务。工业和信息化、国资、金融等部门要引导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筛选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


  四、加强对拟上市企业指导与支持。省、市金融部门要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涵盖科技、产业、金融等领域的专家顾问团队,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调研指导,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宣讲资本市场政策,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强化资本市场法治意识。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外发债,拓宽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内外金融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引导银行、证券、融资担保、股权投资、保险、小额贷款等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加强信贷、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发展。


  五、建立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办理绿色通道。省内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事项办理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


  六、妥善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税务、科技、市场监管、国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指导与支持,及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当秉持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形成会议纪要等方式解决。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指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推动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


  七、推动企业境内上市。支持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引导企业提前谋划,找准定位,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接,选择适合的上市板块。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科创板,对于科创板首发上市公司比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给予更大支持。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专门建立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子库,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在引进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平台、配置重点项目等方面针对科创板后备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挂牌、融资,为“科技创新专板”企业提供培训咨询、投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等综合孵化服务。


  八、支持企业境外上市。支持企业赴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拟境外上市企业申请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予以办理。对于拟境外上市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登记等相关事项办理的,金融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办理。


  九、引导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逐步发展成行业龙头企业。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带动产业链发展。鼓励和引导国有投融资平台等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流动性支持、产业并购、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帮助上市公司纾困解难,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危机等风险,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十、实施企业上市财政奖励补助政策。省财政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省的企业,省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健全覆盖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过程中的新增成本给予奖补、缓交等优惠政策,降低上市成本。


  十一、落实企业上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因改制需要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拟上市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期或暂不确认所得(损失)。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拟上市企业,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认真落实《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为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支出,按国家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上市进程。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企业上市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安排专人负责。各市州、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要制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早日上市。


  十三、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关心和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办理上市有关事项,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营商环境。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关等部门在涉及省内拟上市企业的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纠纷处理方面,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业沟通,妥善予以处置。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十四、发挥上市服务机构作用。支持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服务机构参与企业上市工作,支持上市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建立执业业绩评价体系,推动提升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新三板企业协会、股权投资协会、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各类资本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融资、规范发展及上市。


  十五、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力度。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开设专门课程,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资本市场知识实际运用能力。各级金融部门要定期举办上市培训、座谈、研讨等活动,邀请专家授课辅导,帮助拟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上市理念,学习掌握上市政策,提升上市实务操作水平。网信、地方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要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对重大舆情组织开展管控和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成功上市的范例,形成鼓励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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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