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19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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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22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保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税发[2019]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申报


  (一)申报时间


  参保单位应于2019年6月2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2019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二)申报方式


  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分传统模式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参保单位认为申报资料数据不宜通过网上传输申报的,可选择U盘加纸制报表的传统模式申报。参保单位2019年需申请网上申报的,填报《2019年度网上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样表见附件1)并交至位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三楼前台的税务服务窗口。未提交《确认表》的参保单位默认按传统模式申报。


  (三)申报流程


  1.传统模式


  (1)领取申报资料。参保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带移动存储设备(U盘)到前台税务服务窗口拷贝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即职工花名册数据盘,样表见附件2)。


  (2)填录缴费工资。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湘人社发[2016]40号文件规定统计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在《申报表》中填录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有关数据(须填报职务或技术职称及岗位、工资发放起止月份、年缴费工资总额等),保存后打印《申报表》(一式两份)。


  (3)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专管员将打印的《申报表》交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或在本单位公示《申报表》,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前台税务服务窗口。


  2.网上申报


  (1)获取登陆账户。2018年已采取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沿用原帐号、密码。2019年新增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前台税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确认表》后,告知参保单位网址及网上登陆帐户、初始密码(参保单位应及时修改登陆密码)。


  (2)填录缴费工资。登陆http://222.240.173.92:9080/sicp_ggfw/corp,在功能菜单“单位工资申报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申报”模块,点击“职工数据更新”后,点击“职工数据下载”,在数据模板中填录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有关数据(须填报职务或技术职称及岗位、工资发放起止月份、年缴费工资总额等)。


  (3)生成申报资料。填录数据确认无误后,将“工资申报表”数据导入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确认后打印《申报表》(一式两份)。


  (4)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专管员将打印的《申报表》交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或在本单位公示《申报表》,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前台税务服务窗口。


  二、资料审核


  前台税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料,根据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不同职务或技术职称及岗位对应的平均缴费工资水平查验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缴费基数申报异常或较2018年度下降或上升幅度过大的参保人员及单位进行重点核查,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定结果反馈


  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15个工作日后,参保单位到前台服务窗口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通知单》,同时拷贝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缴费额核定明细表》,将基数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据此标准代扣代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按2017年度全省岗平工资拦头保底完成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的单位,将于新基数启用的当月补缴或退收2019年1月至启用新基数上月的差额缴费部分)。


  四、工作要求


  (一)2019年是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第一次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请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通知并督促所属单位抓紧到前台税务服务窗口拷贝和领取申报资料,认真做好2019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二)各参保单位应确定一名懂政策、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的正式工作人员作为养老保险专管员,具体承办本单位的养老保险事务。专管员应保持工作的相对稳定,如确属工作需要人员变动的,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变更有关信息。


  (三)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基础信息填报必须准确、资料完整,不得瞒报少报漏报多报及弄虚作假。同时,统计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及变动情况应当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认可或单位公示确认,签字或公示资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五、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符合湘人社发[2016]40号规定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到元(保留到元,角分全舍)。


  (二)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参保人员2018年度已经核定的缴费基数征缴收费;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核定参保人员2019年度缴费基数,并据实结算差额。


  (三)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缴费基数未核定前,参保单位有在职人员减少异动(如调出、退休;每月异动时间为当月13日至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时,应先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单独申报减少人员2019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有在职人员增加异动时,填报新增异动表须同步申报增加人员2019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后,其余月份只需申报人员增减。参保人人员当年个人缴费工资项目发生变动的,当年不变更,纳入次年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五)参保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申报缴费工资基数。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仍未按规定申报2019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暂按2018年度核定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征缴。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731-84900294


  附件:


  1.2019年度网上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认表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


  3.2019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填报注意事项及缴费工资基数计算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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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