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7
文号:湘税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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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近年来湖南省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助力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十二项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


  (一)提速新办纳税人涉税手续即办时间。2019年3月1日起,在税务部门接收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所有新办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从办理登记信息确认到完成发票领用涉税手续只取1次号、只排1次队,首次办税时即时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2小时。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时因自身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实名办税认证的,可现场作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认证的承诺,便可即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纳税人应当按承诺时限补办实名办税认证,办理完成后可按规定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其他日常涉税业务。


  (二)实名办税认证均可通过网上办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已经升级,全省所有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人员均可登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全程办理实名办税认证业务。


  (三)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办理手续。2019年2月1日起,纳税人在省内发生跨区迁移业务的,全省税务机关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对于无多缴退税、无待处理稽查案件、无未终结风险应对事项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区迁移的,直接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报缴清当期全部应纳税费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上报市州税务局在3个工作内日协调完成跨区迁移手续办理;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在省内跨市州迁移的,直接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报缴清当期全部应纳税费、缴清以前属期欠缴税费、注销税控盘、缴销发票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上报省税务局在5个工作内日协调完成跨区迁移手续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的未尽涉税事宜,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全权负责和全面承接。


  二、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四)精简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从今年开始,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编制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按季编制报送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只需填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已报送相关电子数据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五)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取消报送纸质退税申报资料及凭证。从今年开始,对于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电子申报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六)纳税人可自行查询打印各类涉税情况证明。2019年7月1日起,除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销售凭证外,纳税人因在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取得和使用自身涉税情况有关证明资料的,不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直接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查询自身涉税资格、信用级别、备案事项、税费缴纳、税收违法等信息,自助打印出涉税证明资料标准文本。


  三、进一步推进便利办税


  (七)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接收提示提醒信息。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接收税务机关推送的申报缴款期限、催报催缴信息、业务办理结果、待处理违法违章情况、待办理涉税费事宜等各类提示提醒信息,及时办理涉税费事宜,准期履行税法义务。


  (八)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发票的可通过邮寄配送取得发票。2019年3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代开申请并缴纳相应税费后,可选择通过邮寄配送取得代开发票,并自行承担邮寄费用。选择通过邮寄配送的,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并邮寄发出。


  (九)全面推行“一门”“一窗”“一次”服务。推进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理各类政务事项。实行涉税业务“一窗”分类受理,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综合办税服务厅的任一办税窗口可办理所有依申请涉税费事项。拓宽税务机关“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实现纳税人在省市县乡各级税务机关办理152个涉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简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的税费缴纳手续,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缴纳“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纳税人只需“进一扇门、交一套材料、一次性缴税(费)、领一次证”。


  四、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


  (十)进一步优化“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持续加强“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建设,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积极支持有贷款需求的纳税人通过“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申请贷款。


  (十一)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费征收规定。除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外,2019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十二)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对于纳税人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及其《执行基准》,做到“同事同罚”,确保执法公平,杜绝对同类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畸轻或畸重的税务行政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把中央精神与湖南实际结合起来,加大“放”的力度,强化“管”的能力,优化“服”的质量,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突破,确保改革红利不断释放,为服务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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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