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18]4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问症于企 问需于企 问税于企”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湘国税函[2018]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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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开展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征纳理解,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联合开展“问症于企、问需于企、问税于企”活动(以下简称“三问”活动)。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三问”活动,全面了解税务部门规范税收执法、政风行风建设、营商环境举措以及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服务措施,实现政策服务更精准、信息服务更及时、纳税服务更贴心,构建新型税企关系,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活动内容


  (一)继续开展“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以市州为单位,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等内容。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开放窗口,安排业务骨干负责接待,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邀请青少年学生代表到办税服务厅体验办税服务,现场讲解办税流程,亲身体验电子办税带来的便利和优势,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增强青少年税收体验。


  (二)开展“万千百”走访活动。组织走访万户以上纳税人、千名以上法人代表、百家以上社会组织,定期召开税收营商环境专题咨询会,及时宣传、反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和意见。内容包括: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享受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过程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两会提案议案。主动与地方人大、政协对接,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2018年“两会”上涉及税收工作的提案议案。


  (三)开展“创响三湘税励园区”(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开展“双创”税收政策集中宣讲,主要内容包括播放《春满三湘——湖南税务系统服务全省科技创新纪实》宣传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现场发放省、市、县纳税服务卡和需求征集表等。


  三、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2日)。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国地税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事项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扎实推进“三问”活动有效开展。


  (二)宣传走访(4月2日至4月30日)。各地因地制宜进行集中宣传走访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一是“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各级税务机关于4月12日集中开展。其中纳税人体验活动由纳税服部门负责,设咨询开放窗口由所得税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办税体验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二是走访活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成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调研走访组,深入企业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走访对象包括纳税人、法定代表和社会组织,原则上企业类纳税人走访面达到80%以上,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走访面不低于30%。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三是政策宣讲,各市州局选取一个重点园区在4月2日启动“创响三湘税励园区”活动,所有园区在4月6日前分期分批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政策集中宣讲。


  在宣传、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调查问卷》(附件1)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三)整改落实(5月1日至5月20日)。将走访、座谈、调查问卷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提交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完成时限。汇总填写《调查问卷统计汇总表》(附件2)。


  (四)总结提高(5月21日至5月31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州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各市州局专题报告应于5月31日前报送。


  国税上报路径:爱数/湖南省国税全省共享/纳税服务处/“三问”活动总结报告。地税上报路径:内网云盘/locate/纳税服务处/2018年/“三问”活动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三问”活动,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活动开展,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和加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三问”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不断充实完善服务内容,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活动健康开展,确保活动取得更大更好的效应。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单位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导致误解。各市州局要加强对“三问”活动的督导工作,省局将通过上门调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对工作敷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需求问卷统计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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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