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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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我厅立即行动,对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于2017年12月13日举办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视频培训。截至目前,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信息申报1626条,企业评价信息提交368条。评价工作启动以来,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系统申报数量与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数量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部分县市已审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为0,工作较为滞后(见附件1、2),为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振兴实体经济,加速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生力军,全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具体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8年全省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再次强调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评价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力量,迅速推动


  为做好评价工作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衔接,根据《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见附件3)精神,凡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最大程度确保相关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要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协作,集中精力,任务到人,确保我省第一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期按质完成,具体操作要求见附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挂钩,与高新区绩效评价挂钩,与市州因素分配资金挂钩。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安排,倒排工作时间,及时进行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


  三、进一步扩大宣传,加强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力度,确保辖区内企业熟悉掌握相关政策。要全力发动企业申报,采取公布咨询电话、建立QQ群、开展培训、发放资料等方式,确保辖区内相关中小企业了解政策、熟悉流程、正确填写。各评价工作机构要将辖区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填报范围,做好政策宣传、填报指导等工作。要努力实现政策宣讲全覆盖、指导服务全覆盖,力争系统填报全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全覆盖。


  附件:1.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信息汇总表


  2.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汇总表


  3.《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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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