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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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公平正义,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其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各项应税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二、对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的1%,根据持股比例核定其自然人股东或者个人投资者当年应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存在个人挂靠经营的,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主管地税机关对挂靠经营项目收入,除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征收挂靠经营个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项目负责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六、登记注册地在衡阳地区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衡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的,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派驻我市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工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执行,由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对项目负责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据实征收。


  (二)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以及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作为本地独立纳税人对待,分别按本公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实施,未尽事宜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此前我局在2015年出台了2号公告,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规范。现文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废止,为保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公平,我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公告第一条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


  (二)保持原来核定征收率基本不变


  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下同)的1%核定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原2号公告的精神和内容,核定征收率保持不变,实现政策的有效平移。


  (三)限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的适用范围


  在原2号公告的基础上,本公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和个人投资者。


  (四)增加房地产开发行业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


  针对实际征管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挂靠经营的现象,公告第三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存在个人挂靠经营行为的,除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应税收入的1%核定征收挂靠经营个人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理清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的税目适用


  公告第四条指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所得为工资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项目施工所得,则应合并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公告第六条规定,登记注册地在衡阳地区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衡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的,区分两种情形执行,一是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在我市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工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执行,对项目负责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规定据实征收;二是对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以及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或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直接管理证明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作为本地独立纳税人对待,根据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别按公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一方面,考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年一定,自1月1日起执行,既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也保证了纳税年度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与原来的2号公告也刚好实现时间上的顺利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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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