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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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现就益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核定征收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或住房转让收入×1.5%.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近日,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代征;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我省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申请核定结算,多退少补。该文件从2014年1月1日施行。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也明确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多次申报的负担,有必要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且征收率与窗口开票一致,原《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因公告5年有效时间已经到期,且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当废止后重新制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依据此条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益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益地税发[2017]14号即《关于请求授权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省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授权我局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以上2个文件授权,经市局多方征求意见,确定我市住房转让收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且核定征收率与窗口开票预征率一致,可以减轻纳税人多次申报,多次缴税的负担,同时,也能有效防范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提升。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核定征收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或住房转让收入×1.5%.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举例说明


  如:(1)纳税人2018年某月取得生产经营收入5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税收入50000*核定征收率1.5%=应缴个人所得税750元。


  (2)纳税人2018年某次取得住房转让收入40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住房转让收入400000*核定征收率1.5%=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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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