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16]16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湘财税[2016]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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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2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公示涉矿收费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等具体细项,规范征管行为。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此次纳入改革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品目共21个,其中金属矿8个,非金属矿13个;其他分别归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各资源品目(含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品目)适用税率如下(详见附件):


  (一)(一)金属矿


  1、铁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4%;


  2、金矿,对金锭征税,适用税率2%;


  3、铜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4、铅锌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3.5%;


  5、镍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6、锡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7、锑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1%;


  8、锰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3%。


  (二)非金属矿


  1、石墨,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4.5%;


  2、高岭土,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6%;


  3、萤石,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6%;


  4、石灰石,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6%;


  5、硫铁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5%;


  6、井矿盐,对氯化钠初级产品征税,适用税率5%;


  7、粘土,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元;


  8、砂石,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元;


  9、石膏,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4%;


  10、矿泉水,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5元;


  11、地热水,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5元;


  12、大理岩,对原矿加工品征税,适用税率1%;


  13、花岗岩,对原矿加工品征税,适用税率1%。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为2%。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1、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认定条件后按规定执行。


  2、根据财税[2016]53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关于换算比和折算率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我省各资源品目换算比和折算率如下:


  铁矿,换算比2.5;金矿,换算比2;铜矿,换算比1.6;铅锌矿,换算比2.5;锡矿,换算比1.6;硫铁矿,换算比1.2;锑矿,换算比2;锰矿,换算比1.1;石膏,折算率90%。


  五、关于收入分享体制


  资源税收入仍维持现行省与市州或县市25%:75%分享体制。


  六、六、其他


  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政策按原办法执行,铅锌、石墨资源税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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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