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规[202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01
文号:桂人社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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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6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单位。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就业见习期满未就业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所需资金的筹措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支持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鼓励学校给予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一定的学分。


  第二章 见习人员的申请与责权


  第五条 见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三)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就业见习可通过广西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就业见习双选会、见习基地官方网站等渠道获取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按相应渠道报名。报名人员与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协议”,附件1)后开展就业见习。


  第七条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见习人员只能在同一见习基地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按就业见习协议履行个人义务。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 见习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中,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等园区(基地)运营管理部门可作为园区(基地)入驻单位代表统一申请设立。总公司注册地在广西区内的分公司,经总公司同意,可申请设立其所在地的见习基地。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能够提供较为稳定的就业见习岗位和就业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


  (四)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意向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立园区(基地)的行政公文复印件。属分公司申请的,还需提供总公司同意申请见习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单位制定的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包括就业见习对象、期限、待遇、带教计划、日常工作管理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获得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信息、资料的,可不要求申请单位另行提供,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文予以设立。


  第十条 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有:


  (一)发布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在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或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就业见习双选活动、培训等其他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岗位,不能安排见习人员到本基地之外的设区市或县的分支机构参加就业见习,不能以劳务派遣、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如见习基地有业务外包项目设置见习岗位的,须提供业务外包协议备案。如见习基地或见习人员需要调整见习岗位,应双方协商同意后通过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见习期满后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基地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见习基地认定工作。见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期满后如继续申请作为见习基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期满考核工作。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在本级部门官网和广西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公布和更新见习基地名单。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设立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就业见习的,应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见习人员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有效期为2年,期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从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见习补贴申报与拨付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可按15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以下简称“见习补贴”)。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的实际就业见习月份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月。留用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补贴的增额部分,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


  就业见习期满是指就业见习协议到期,见习基地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是指在1个考核期内(一般1个考核期为1个自然年,各地也可结合实际确定),见习基地与就业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个月或上一个季度的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附件3)和见习基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提供的补助发放凭证;


  (二)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三)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就业见习协议书。同时,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毕业学年毕业生的,还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属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其《就业创业证》信息。


  (四)就业见习期满或就业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见习人员,须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附件4)。


  (五)属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元/人·月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附件5)。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第十八条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将见习补贴核拨到见习基地的基本账户,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因违反相关规定或期满的,见习补贴从违反相关规定或期满的当月停发。对于见习基地违反规定期间已发放的见习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见习基地须妥善处理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等相关事宜。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视为已就业,从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停发见习补贴。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3号)同时废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协议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申请单位填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见习基地填写)


  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基地填写)


  5.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见习基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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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