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市税发[202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营商环境冲刺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13
文号:贵市税发[20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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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营商环境冲刺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反馈。


  附件:2020年“营商环境冲刺年”工作任务安排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营商环境冲刺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优化贵港市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服务贵港市经济发展,实现2020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争创全国一流”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担当实干,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增强纳税人获得感,促进优化贵港市税收营商环境,助力贵港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申报纳税进一步简并


  通过简并征期、简并申报、报表导入等方式进一步减少申报纳税办理次数,简化办税操作,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


  (二)业务流程进一步简化


  开展管理和服务创新,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推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改查”等,优化办税方式和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退税办理进一步提速


  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核时间,推行电子退税,确保纳税人退税及时到账。


  (四)纳税人权益进一步保障


  通过保障纳税人经营不被打扰,推行涉税审批全过程监督、定点联系服务制度等措施,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


  (一)简并纳税申报


  1.简并印花税征期。实行印花税按季度申报,不经常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按年申报。(责任部门:财产和行为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2.推行关联税费“一键同缴”。与增值税征缴要素相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实行“一次申报、同步缴纳”。(责任部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3.简并财产行为税申报。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一体化申报纳税。(责任部门:财产和行为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9月)


  4.减少财务报表报送次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报表实行按年报送。(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3月)


  5.推行财务报表自动转换。推广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工具,纳税人可以将企业财务报表自动转换为税务机关的标准格式,直接导入电子税务局申报。(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二)简化业务流程


  6.推行网上办理逾期申报和“清卡”。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纳税的,可在网上办理违法违章处理事项后补申报,并可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办理税控设备“清卡”。(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7.取消发票验旧。取消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和纸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验旧操作,由系统根据纳税人上传的发票信息或者发票使用情况自动办理。(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8.推行诚信企业按需用票。推行增值税发票“白名单”管理,“白名单”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增量升位实行“信用激励、智能核票、先领后核”。(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9月)


  9.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他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0.简化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进一步推行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由备案改为申报即可享受,无需报送资料,仅保留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股权转让所得3项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责任部门: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3月)


  (三)提速退税办理


  11.提高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扩大“无纸化”退税范围,实现出口企业正常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到7个工作日。其中,广西自贸区内的出口企业正常退税业务,一类企业1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类企业3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2.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税时间。推行“无纸化”办理,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机关7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3.推行电子退税。对税务机关完成退税申请审批后可以传递电子资料和数据信息办理退库的事项,实行电子退税。(责任部门:收入核算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四)保障合法权益


  14.保障纳税人经营不被打扰。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税收风险管理局、稽查局、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7月)


  15.涉税审批全过程监督。按主管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公开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顺序、申请时间、办结时间等信息,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营商环境冲刺年”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税务机关、局内各单位应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工作衔接顺畅,宣传引导到位,共同保证各项具体工作措施有效落地。


  (三)加强跟踪问效


  “优化营商环境冲刺年”工作任务由各部门对照工作任务表分别实施、积极推进。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开展跟踪管理,组织成效评估,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不到位的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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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