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电[2020]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桂政电[2020]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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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精神,有效推进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依托崇左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建设,探索沿边地区跨境电商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构建广西面向东盟陆路跨境贸易电商战略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协调作用,尊重经营主体的首创精神和市场主体地位,利用崇左口岸资源和外贸优势,通过跨境电商发展促进产业融合,推动崇左外贸新业态发展。


  2.坚持发展导向、科学监管。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先易后难的步骤,整体推进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提升政府监管水平,加强市场培育,促进管理规范化、贸易便利化、服务信息化。


  3.坚持创新引领、协同发展。加强政策创新,在物流配送、海关监管、金融服务、税收征管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政府与市场、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内贸与外贸有机融合,推动跨境电商产业生态圈协同发展。


  (三)发展定位。


  围绕崇左地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战略交汇处及邻首府、近海港、多口岸的区位优势,按照“依托国内、立足崇左、面向东盟、走向全球”的思路,把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打造成为“买东盟、卖东盟,买全球、卖全球”的高层次开放试验区,在崇左辖区及游客密集区规划建设多个跨境电商物流园和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互动展示体验中心,努力构建“一区、多园、多中心”的跨境电商发展新格局。


  (四)发展目标。


  按照“凭祥先行、复制推广、带动全市”的思路,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为主攻方向,加快构建数字驱动、消费拉动、品牌培育、产业链和生态链完整的跨境电商新型贸易体系。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引进培育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打造2—3个功能型和产业型跨境电商园区,建设一批跨境电商边境备货仓、保税仓与跨境商品展示线上线下体验店。到2022年,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500家以上,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00亿元。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加快线上线下“三大平台”建设。


  1.搭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点接入、多点共享”原则,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一信息标准规范、备案认证和管理服务,实现海关、税务、外汇、商务、市场监管、邮政、交通等部门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企业和商品备案信息共享数据库,统一标准和要求,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主体共享、全流程使用”。(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搭建线下综合园区平台。依托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凭祥跨境电商产业园、中国—东盟(凭祥)江楠电商产业园等线下产业园区。同时在崇左城区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园等功能园区,带动全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实现边境口岸与中心城区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南宁海关,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3.搭建人才孵化平台。开展政府、学校、协会、企业合作,建设一批跨境电商实用型人才培训基地。健全跨境电商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引进一批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专业化、国际化人才服务市场。组建跨境电商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七大体系”。


  4.建立信息共享体系。统一信息的标准规范、备案认证和管理服务,打通“关、税、汇、商、物、融”之间信息壁垒,实现与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5.建立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规范合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厅)


  6.建立智慧物流体系。支持“互联网+供应链”商业发展模式,为跨境电商企业、制造企业等提供智能化物流服务。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仓储中心、分拨中心和海外仓。扶持企业开设南宁、越南河内至国际热点城市陆运专线、铁路班列,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7.建立电商信用体系。建设崇左市“跨境电商诚信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监管、负面清单系统等“一库三系统”,实现对电商信用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鼓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跨境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


  8.建立质量安全体系。依托企业和商品信息备案认证体系,建设崇左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商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境内外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提供质量保障。(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


  9.建立统计监测体系。依托广西电子口岸建设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完善统计方法,对崇左市跨境电商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统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10.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复查完善机制,开展跨境电商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有效防控非真实交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等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等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打造跨境电商核心区域。


  1.打造凭祥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以凭祥综合保税区为核心,重点开展“9610、9710、9810出口”,发展仓储物流、展示体验、质量溯源、创业孵化等外向型产业体系。(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2.支持传统线下商品触网交易。创新跨境电商业务模式,探索引导服装鞋帽、玩具、小五金、日用百杂类等传统边贸出口商品触网交易。(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二)推进跨境电商功能区建设。


  3.加快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创新招商方式和开发模式,建设跨境电商园区,提升跨境电商载体容量。升级现有加工、商贸物流园区,建设跨境商品物流仓、备货库和展示中心,推进崇左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4.加快跨境电商配套服务建设。支持营销推广、文化创意、平台建立、代理运营、培训等跨境电商产业相关配套行业发展。建立统一地域品牌包装崇左电商商品,推动崇左电商企业协同化发展,打造“互联网+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生态圈。(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


  5.加快跨境电商基地建设。依托中泰(崇左)产业园、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全力打造集采购、冷链、仓储、加工、包装、通关、展示、交易、配送、销售等功能于一体的供应链基地,实现“集结产品源头企业,直达终端消费者”的创新商业模式。(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海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6.推动物流枢纽和海关作业场地建设。建设中国—东盟(中泰〔崇左〕产业园)公路港、崇左铁路货运场站、凭祥铁路货运场站以及左江崇左港等重大物流枢纽项目,提高货物集散、吞吐和运输通达能力。争取在符合条件的口岸设立跨境电商业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市人民政府)


  (三)建设线上线下互动展示体验中心。


  7.建设旅游购物展示体验中心。在凭祥浦寨、大新硕龙和崇左城区等游客密集区域建设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互动展示体验中心,开展“1210进口”线下直提业务,带动本地旅游购物娱乐消费。(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


  (四)推动跨境电商模式及业态创新。


  8.推动跨境电商应用模式创新。鼓励构建适合不同行业需求的跨境电商创新模式,促进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融合。支持一批跨境电商企业在5G移动商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进行融合应用与跨界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9.推动跨境电商服务业态创新。引进社交电商、新零售、全渠道营销业态企业,扶持直播电商、顾客对工厂销售模式及海外仓“一站式”服务等新型服务业,促进跨境电商便民服务等业态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10.推动跨境电商物流配送创新。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高端智能化服务,鼓励仓储、冷链、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第四方物流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五)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


  11.优化通关便利化环境。将崇左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接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跨境商品出口,采取“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报关。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产品的信用体系,提升通关系统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崇左市人民政府)


  12.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加强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便利收付汇业务和监管。对跨境电商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鼓励从事跨境电商的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鼓励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13.优化税收征管环境。对电商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无票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


  14.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制定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专项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商产业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平台、综合园区、配套服务体系、海外仓等建设。(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


  15.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力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支持广西高校和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设跨境电商相关课程。分类培养一批跨境电商企业急需的技能型、创新型、管理型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16.提升跨境电商人才服务水平。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跨境电商人才的开发、培养和服务,积极引进境内外高端跨境电商人才。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发展联盟,建设开放共享的跨境电商人才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17.建立跨境电商“双创”支持体系。建立跨境电商创业孵化平台和机制,鼓励跨境电商领域创新创业,建设跨境电商“双创”产业园,加快推动跨境电商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分层落实责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制订发展规划,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和试验园区建设,总结试点经验并进行推广。成立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研究制定跨境电商支持政策,支持崇左市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商领域平台建设、园区建设、人才培训、边境集货仓和海外仓建设。


  (三)营造良好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为跨境电商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载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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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