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综[2018]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28
文号:桂财综[201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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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部署,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启动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总体部署,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保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顺利实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是创新财政票据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的重要举措,是适应互联网、移动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传统纸质财政票据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管理手段滞后、不便民等问题日益突出,难以满足缴费方式的多样化、便民服务的高效化和财务核算的电子化。因此,亟需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建设数字广西的需要,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着力建设科学完善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着力建立全区乃至全国财政票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着力构建更加科学、高效、便捷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为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一)建设和实施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已具备财政电子票据功能)。按照财政部统一数据规范和标准,基于互联网建设具有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功能的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并在全区统一部署和实施,为我区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二)建立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流程。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向单位分配财政电子票据号码。用票单位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或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调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接口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生成含有单位和财政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信息由开票单位通过短信、微信、邮件或纸质告知单等告知渠道通知缴款人。


  (三)建立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建立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为公众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时提供查验真伪,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入账登记,有效杜绝虚假票据。同时,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四)建立财政票据监督检查体系。通过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财政票据管理体系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四、改革的步骤


  按照财政部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全面实施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


  自治区本级使用财政票据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2019年1月1日起,申领、使用、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全部纳入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同时,原则上全部停止使用手工票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手工票据的,到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代开。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一是2019年1月1日起,各市县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计划的申报、财政票据的申领必须通过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来完成。二是2019年1月31日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纳入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管理(或将有关数据导入网络版系统),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的顺利实施。三是2019年6月底前,各市、县所有用票单位和所有财政票据必须全部纳入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


  (二)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


  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厅将在自治区本级部分学校、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启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并逐步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自治区本级全部用票据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三)加强制度建设。


  自治区财政厅将研究制定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有关配套制度,明确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流程、查验、入账登记、档案管理、安全保障以及监督检查等,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全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及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单位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确保用票单位能熟练操作系统,开具、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切实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各用票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加强配合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各用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用票单位、系统实施公司等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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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