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行[2018]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08
文号:桂财行[2018]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27

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有关要求,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发生的变化,合理解决区直单位工作人员中短途出差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驻邕自治区本级党的工作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


  二、中短途的界定


  中短途是指出差起始地和目的地间行车距离在约150公里以内。行车距离可通过科学技术信息工具(如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取得。


  三、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报销的规定


  (一)按照公务出行便捷高效、力求节约、管理规范的原则,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可报销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


  (二)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是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取得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中短途出差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为客运汽车和列车(高铁、动车)。


  (三)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


  (四)公共交通工具能满足公务出行需要的,应优先选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的,应出行前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从严审批。


  (五)个人中短途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予报销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用于城市间交通的,予以报销补助,并由个人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南宁到目的地的补助。


  (六)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管理的相关条款,属于中短途出差范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四、其他


  (一)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驻邕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市、县级机构和其他自治区本级机关非驻邕单位,执行驻地的管理办法,不适用本通知。


  (三)个人报销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仍按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中短途出差起始点和行车距离认定方法、补助具体标准、具体报销事项和报销程序等。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关于“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情形的报销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8日


  附件


  关于“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情形的报销说明


  一、个人不能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主要区分以下情况给予报销:


  (一)个人提供不了双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给予双程的补助。


  (二)个人不能提供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但另一单程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对提供不了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给予单程的补助;对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另一单程,凭票据实报销。


  二、关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的举例说明:


  例如:南宁到扶绥县的快班车最低票价为25元,则南宁到扶绥县的单程补助标准,应按不超过快班车最低票价确定,即可定为不超过25元的适当金额。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扶绥县某乡某村出差,不能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按南宁到扶绥县的补助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而县到乡、镇、村交通费支出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解决:一是在80元市内交通费中包干解决;二是到乡、镇、村没有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公务租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租用车辆方式解决,租车费用按程序报销,且不再重复领取80元市内交通费。


  三、关于“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管理的相关条款,属于中短途出差范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的举例说明:


  例如: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崇左市扶绥县出差,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时仍需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出差审批表、住宿费票等作为报销依据。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