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0-09
文号:桂财会[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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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8年10月22日起,开展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有关要求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18年度继续教育。


  (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方式,请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网站首页,点击“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进行网上信息填写和报名,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北京东奥华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确保完成2018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具体办理流程请点击并阅读“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的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业务办理指南。


  (二)面授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学习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习前后的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教学,自觉接受监督。


  (三)其他学习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选择其他学习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学分计量要求


  参加上述其他学习方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2018年度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本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财政网站予以公告或者通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学习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如有违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确认其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结果。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度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60学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根据2018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需要,广西财政会计网已开通2018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功能,凡参加2018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须先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个人二代身份证号码,取得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后,方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三)已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后,可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为体现节约原则,上述人员不需领取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其中:已经换取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自动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可直接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已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凡已将个人身份证换为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已变更为18位数的,已自动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可直接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参加网络继续学习;已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仍为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仍为15位数的,请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身份证号码取得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成功后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四)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请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成功后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后,到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取得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登记。


  (五)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和进行学分登记前,需先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成功后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后,到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取得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进行登记。


  (六)为了方便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可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请通过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查询与中国邮政预约上门办理邮寄的有关事宜。


  (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八)采取其他形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在2018年继续教育年度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热情为本辖区范围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必须要求具体组织面授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积极主动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办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全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的地址发生变更的,请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地址变更生效时间的1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重新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以便准确统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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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