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办发[2018]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桂税办发[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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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附件:


1.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


2.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3.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4.容缺受理记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改革,优化广西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涉税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税务机关先予受理并按流程流转相关环节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相关批文或证照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涉税服务事项的,适用容缺受理制度。


纳税信用C、D级纳税人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受理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税务机关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市、县级税务机关统一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税务机关办理该涉税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且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税务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必要的承诺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受理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受理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受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税务机关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以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终止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受理税务机关取回申请材料或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税务机关退回申请材料时,同时出具书面《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将申请材料销毁。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涉税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失信次数大于3次的(含3次)申请人,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失信申请人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容缺受理服务。


第十四条 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填制容缺受理记录表并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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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