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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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河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相关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


  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明确了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原河池市国税稽查机构对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后续办理。其他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五、关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河池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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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