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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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百色市国家税务局和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6年第1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要公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制定《公告》的依据


  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的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我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1份,修改后的文件全文有效。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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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现铝土矿资源税税负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文件要求,现将《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政策解读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行合理负担和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既兼顾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铝土矿资源税计税依据,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同时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使地方财政收入因税制改革而明显减少。


  第三条在百色市范围内开采铝土矿,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本办法将氧化铝销售价格确定为铝土矿销售价格的参考指标,将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比率作为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比率的调整因素,据此计算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


  第五条铝土矿及氧化铝销售基准价如下:


  (一)确定铝土矿销售基准价为260元/吨。


  (二)确定氧化铝销售基准价为1700元/吨。


  第六条采取价格联动机制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方法如下:


  (一)确定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计算公式: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氧化铝销售基准价×100%=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1700×100%


  (二)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等于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三)计算铝土矿销售价格


  计算公式:铝土矿销售价格=铝土矿销售基准价×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260×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第七条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后,纳税人应纳铝土矿资源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资源税=销售额×9%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是指纳税人按月申报资源税的税款所属月份,纳税人(或其关联公司)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不含增值税的氧化铝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销售额,是指企业填报《铝土矿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铝土矿销售额。其确定公式是:


  销售额=铝土矿销售价格×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


  其中,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吨。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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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