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属于一般纳税人,2020年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今年3月我公司有一笔旅游服务收入20万元,在4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最近我们关注到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请问我公司上述收入能免征增值税吗?如果可以享受,后续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处理?
发文时间:2021-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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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你公司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由于你公司已经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若你公司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1年3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1年4月属期(5月纳税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3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3-4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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