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税函[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南市税函[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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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桂税函[2018]29号)的要求,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7年度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责任分解表


  2.2017年度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宣传沟通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桂税函[2018]29号)的要求,经认真分析梳理,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整改目标


  (一)总体要求


  整改工作是确保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取得新成果的关键。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评价整改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央、自治区和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把整改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部署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找差距、补短板、优服务,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提升工作效率,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切实服务广西改革发展大局,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整改目标


  各级税务部门要将整改工作作为回应公众关切、优化营商环境、改进税收工作的重要抓手,针对群众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对照,制定整改方案,规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全面整改到位,切实有效提高依法治税和税收服务水平,切实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切实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以扎实的整改成效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二、整改步骤及责任分工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按照“全面整改、跟踪问效”的总体思路,采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方式,全面分解责任,逐项整改落实,确保措施到位、沟通到位、宣传到位、督查到位,整改工作从2018年6月开始至2018年9月底基本完成,总体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6月至8月)


  1.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各牵头责任单位要针对意见建议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整理,逐条自查,凡是涉及本单位的意见建议必须明确整改目标、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时间表、督促检查方法等要素。二是市税务局绩效办制定市税务局整改工作方案,并通过公文形式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税务局绩效办。


  2.公开整改承诺。2018年7月10日前,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所辖地区办税服务大厅、新闻媒体三方公布整改工作方案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为本局绩效办办公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纳入绩效分析讲评。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把整改落实情况列入绩效分析讲评报告,分析讲评会议纪要必须详细列明本单位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点明未完成整改事项、工作步骤、时间表,确实做到领导关注、部门落实。


  4.加强整改跟踪问效。市税务局绩效办在绩效管理系统发起工作完成监控,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报送本单位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包括整改证明材料)。落实整改销号制度,各牵头责任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5.加强沟通宣传。各牵头责任单位宜采取“点面结合”方式,从2018年7月开始到2019年1月,每月8日前通过绩效系统工作完成监控上报上月《2017年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宣传沟通情况表》。一是做好沟通宣传工作,由各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具体宣传沟通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媒体全“面”宣传整改成效。市税务局办公室统筹组织协调各单位做好社会评价整改方面的新闻宣传工作,在2018年9月-12月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利用报刊、电视、电台、门户网站、微信、QQ以及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做法和成效。


  6.报送整改情况总结。各牵头责任单位于2018年8月20日前通过绩效管理系统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表。


  (二)第二阶段:检查核验阶段(2017年9月)


  各牵头责任单位主动配合自治区税务局核验组完成核验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约谈负责人,要求其制定二次整改方案及明确完成时限,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年整改目标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一把手要负总责。各级税务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跟踪2017年度社会评价整改工作;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着力抓好整改任务落实。二是强化整改责任。各级税务部门要增强整改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细化责任内容,切实把整改措施精确到岗到人,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整改到位。


  (二)狠抓整改,务求实效。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问题的原则,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项目,牵头责任部门领导要做好统筹协调,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协调联动。二是抓好整改落实。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对照本方案的整改目标及措施,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扎实抓整改、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并收集整理好整改工作成果检验佐证材料。


  (三)把握进度,跟踪问效。一是要统筹进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间进度表,实行整改销账制度,及时公布整改结果,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做到真改实改快改、改一件成一件。二是要加强督查。整改重在落实,重在实效,整改期间,市税务局绩效办负责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于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


  (四)上下联动,广泛宣传。一是要上下联动。对于各项意见建议,牵头责任单位必须逐项整改落实、一对一沟通宣传,既做好政策解释、情况沟通,又做好工作宣传,各县(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要举一反三抓整改。二是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12366热线、纳税人之家以及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聚焦“干好税务、带好队伍”加强宣传,聚焦整改措施和工作成效加强报道,展示税务部门在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增进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提升纳税人对税收工作满意度。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有关情况反映请联系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绩效办):0771-558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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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