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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您好!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由前述可知,乙公司对戊公司不负保证责任,则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通俗的说就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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