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8]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01
文号:桂政发[201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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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政府预算,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主要由财政部门牵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范围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33号)规定:“在政府主导下,将依法保留、适宜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二、划转征收的方式


  (一)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标准、预决算编制及管理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自治区地税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等要求研究制定。


  (二)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事项。


  1.南宁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比照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管理执行。


  2.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暂维持原渠道征收。


  三、划转征收的要求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地税部门,是构建地方税费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地税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地税、国资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相互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地税部门征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促进征缴单位主动支持地税部门工作。


  (四)积极配合,规范缴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后,各国有资本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本通知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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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