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2-09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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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冷冻加工”类别(代码C1361)和“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类别(代码C1362)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以购进水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加工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产加工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水产品加工行业扣除标准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成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水产加工品并按照水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2018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8年3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8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8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附件:

 

  1.全区水产品加工品分类扣除标准及主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为什么要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水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水产品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18年4月1日起,购进水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水产加工品(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加工”类别(代码C136)执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水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水产品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水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水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集中在北海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北海市国税局牵头组织抽调各主管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北海市26户企业共30余种产品进行现场生产测算实际单耗,自治区国税局以实际现场取得的农产品单耗和全区水产品三年平均单耗为基础,同时参考福建、广东省已核定的单耗标准,兼顾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幅度,以及我区水产品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7大类共113种水产品的单耗数量。

 

  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水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水产品产品,进行核定扣除,在水产品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副产品将不再另外抵扣农产品进项增值税。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18年3月31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8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建议试点纳税人做好试点办法实施前的生产经营安排,尽可能将库存产品销售完,减少或不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核定扣除企业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的确定

 

  目前,自治区内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暂无海藻、熏制水产品等产品生产销售。因此,此次公布的只有冷冻水产品、干制水产品、鱼糜制品等核定扣除标准,如自治区水产品加工企业发生了海藻、熏制水产品等产品生产销售业务,自治区国税局在进行测算完成后公布相应的海藻、熏制水产品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九、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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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