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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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对自治区财政厅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并延伸审计广西地税工作情况报告,我局对涉及全区地税系统在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缴方面、“三公”经费公务支出管理方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等四类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结果公告如下:


  一、未按规定足额征收税款方面


  截至2017年9月30日,除几户企业因资金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没有补缴税款外,基层征收单位对企业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大部分已追缴入库完毕。其中,对未及时缴纳的印花税追缴入库税款434.85万元,征收滞纳金28.72万元,追缴入库率达85.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及时缴纳的契税追缴入库税款3202.46万元, 征收滞纳金153.82万元,追缴入库率达81.6%。对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的企业,征收单位已对其采取相应征管措施。


  对于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方面,我局已开展调研,拟采取相关措施对我区的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二、“三公”经费公务支出管理方面


  由于各级地税机关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当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部分单位实际发生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使用税收征管业务费列支。相关单位已在自治区财政厅追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整。今后我局将督促各个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水平,将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编细、编实、编准,硬化预算刚性约束,均衡推进预算执行。


  三、政府采购管理方面


  关于少数单位采购办公设备时超出《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的问题。经核实,相关单位在采购办公设备的过程中均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而采购的相关办公设备超出限额标准是因为标准配置的办公设备无法保证特定部门正常工作需求,故采购超过了限额标准。我局已督促涉及超标准采购问题的单位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项目评审,加强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核,加强采购项目实施和履约验收管理,从根源上防范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展政府采购的现象发生。


  四、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面


  关于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差旅费使用现金结算问题。我局已于2016年9月进行整改,不再以现金形式支付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我系统相关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均已依规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再无现金支付的现象。我局已督促全系统各单位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务卡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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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