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办发[2016]1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23
文号:桂地税办发[2016]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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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事工作顺利展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事工作顺利展开,现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办理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自治区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的预约、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依托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专窗。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先信任、后审核”的方式受理事项申请,预审材料后,进行审核办理。如需补齐补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公布的办事指南要求以外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应先进行实名认证注册登记。个人的实名认证凭据为身份证号;企业、机构组织的实名认证凭据为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实名认证凭据为法人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第六条 提供网上预约申请服务的服务事项,预约申请成功后,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到指定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或办税大厅进行事项办理。凡预约成功的服务,除申请人自动放弃或申请人无法提供必备资料外,不得拒绝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依据发布的网上办事指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办事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除预约、预受理环节外,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已在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申办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窗口重复提交同一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成功提交办事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回执。申请回执形式包括电子表单、二维码、短信、微信等,回执内容包括申请流水号、申请人信息、所申请事项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申请材料提交情况、办理方式、办理地点或邮寄地点等信息。其中申请流水号作为网上申请的唯一标识。 

 

  第九条 以电子形式提交材料的网上预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误后,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现场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方式、流程与结果说明从其规定。申请受理的时限依照各事项有关办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事项办事指南要求以外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交办事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确保上传资料清晰可辨。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对其提供的认证资料真实性负责。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得多于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办材料递送方式,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快递企业递送材料至指定受理地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将结果交付申请人,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从事运输国家公文材料的快递企业递送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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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