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12-15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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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2月28日起为全区纳税人提供四类21项涉税业务的全区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是指全区纳税人可以不受主管地税机关的限制,在广西范围内选择任意一个县(区)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办理本通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二、目前全区地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的全区通办服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办理、税收优惠备案、证明办理及涉税查询、宣传咨询服务等四类21项内容(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办理


  1.部分税务登记项目变更办理;


  2.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收优惠备案


  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5.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6.车船税优惠备案;


  7.房产税优惠备案;


  8.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9.印花税优惠备案;


  10.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1.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12.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


  (三)证明办理及涉税查询


  13.网上申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开具;


  1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


  15.代收代缴车船税完税凭证开具;


  16.完税证明开具;


  17.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四)宣传咨询服务


  18.税法解读服务;


  19.办税指引服务;


  20.表证单书领取服务;


  21.宣传资料发放服务。


  三、纳税人在跨区域办理全区通办涉税业务时,应向办税服务厅专门设置的“广西地税全区通办”窗口,按照《全区地税系统涉税事项全区通办办理说明》(详见附件2)中“报送资料”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告知工作人员所办理业务为全区通办业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级地税机关仅针对纳税情况正常的纳税户提供全区通办服务,如因纳税人自身原因存在逾期未申报、欠缴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在全区通办服务范围之内。


  五、在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供全区通办服务的同时,全区地税系统各地自助办税终端也将逐步开放网上申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开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完税证明开具、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等全区通办服务。请纳税人关注各地自助办税终端的功能更新情况。


  六、各项全区通办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使用地税机关印章的,由受理地税机关在相应文书、票据上加盖受理单位的“业务专用章”,其与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业务专用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七、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区通办相关事宜的,可拨打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各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广西地税网站或关注广西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八、本通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全区地税系统受理全区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单


  2.全区地税系统涉税事项全区通办办理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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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