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办发[2016]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办税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07
文号:桂地税办发[2016]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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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梧州市、防城港市、来宾市、河池市、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以及“推进税收便利化改革”的工作要求,自治区地税局以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人员和纳税人负担、拓展办税服务渠道为目标,依托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拟制了全区地税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升级及运维”、“涉税信息预填单系统”、“办税服务绩效管理系统”等“互联网+办税服务”项目,目前各项目相关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为推进各项工作高效开展,自治区地税局选取以下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项目建设目标及试点单位


  (一)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升级及系统运维


  主要目标:针对原有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单一、运维滞后问题,通过增设契税自助缴纳、税收完税证明打印、纳税人自助查询涉税信息等功能,拓展自助办税相关功能;同时通过构建运维新机制,实现系统故障的即时报修及高效处理,有效提升设备正常运行水平。


  试点单位:南宁市地税局、柳州市地税局、梧州市地税局、河池市地税局。


  (二)涉税信息预填单系统


  主要目标:借助身份证、“二维码”等媒介,实现纳税人在电脑和手机上预先填制的表单能够导入“金三”系统,减轻前台工作人员及纳税人表单填制负担。


  试点单位:南宁市地税局、桂林市地税局、崇左市地税局、来宾市地税局。


  (三)办税服务绩效管理系统


  主要目标:利用并改造原有排队叫号系统,借助“金三”系统数据抽取,统一管理、反映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情况、业务办理情况、业务办理时长等信息,加强办税服务厅的绩效管理,同时辅助实现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税等服务功能。


  试点单位:南宁市地税局、柳州市地税局、桂林市地税局、北海市地税局、防城港市地税局。


  二、试点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涉及自助办税终端试点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沟通和联系,建立房产管理涉税数据交换信息工作机制;涉及涉税信息预填单试点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各窗口配备身份证读取器,确保自助办税区域设置电脑提供外网接连服务;涉及办税服务厅绩效试点的单位,要确保各办税服务厅原有排队叫号机各项功能正常使用。


  (二)各项目实施期间,试点单位要根据各“互联网+纳税服务”项目开发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紧扣项目实施工作目标,整合本单位纳税服务、涉税信息相关资源,调整工作流程,配合项目实施方在本单位全面推开试点项目的系统构建、数据转接、系统整合、流程重组等工作,确保各试点项目取得实际效果。


  (三)各试点单位要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之上,将成功经验及推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总结,确保各试点项目在全区地税系统得到有效推广。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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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