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转变征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12-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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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夯实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基础,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自2020年9月起简化办税流程,扩展咨询渠道,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简化办税流程


  为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优化营商环境,海口市税务局决定将部分原由税源管理部门承接的查询、证明类等事项调整至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主要包括开具纳税证明、无违规违章证明等各类税务事项证明,出具抄报税情况说明,修改或增加税费种,纳税人报表查询,违法违规处理、处罚,流程办理情况查询等6项业务。


  二、优化咨询服务


  为切实做好税务服务,海口市税务局推行分级咨询体系,拓宽普适性咨询渠道,推出个性化问题的咨询服务,多层次满足纳税人的咨询需求。


  (一)普适性咨询服务


  1.咨询热线


  纳税人可以拨打热线进行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咨询,或者提出税务意见建议及投诉:


  (1)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咨询电话:12366


  (2)电子税务局相关问题咨询电话:4000912366或0898-12366-9-3或66512307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咨询电话:4007112366


  (4)ukey问题咨询电话:95113-3


  (5)税控盘问题咨询电话:海口百旺金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898-36630889;海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


  2.“自助式”服务系统


  纳税人可以通过登陆以下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自助办税、自助查询税收法律法规、办税流程及税收动态信息;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到大厅旁边的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


  (2)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ainan.chinatax.gov.cn)


  (3)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etax.hainan.chinatax.gov.cn)


  (4)微信公众平台:海南税务、海口税务


  3.办税服务厅咨询


  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咨询服务台”咨询,也可以拨打办税服务厅电话咨询:


  (1)美俗路办税服务厅:0898-68648701


  (2)民声东路办税服务厅:0898-68595160


  (3)滨海办税服务厅:0898-68531515


  (4)海甸办税服务厅:0898-66250306


  (5)嘉华路办税服务厅:0898-65346395


  (6)凤翔办税服务厅:0898-65950911


  (7)保税办税服务厅:0898-66816119


  (二)个性化咨询服务


  如果通过普适性咨询渠道无法解答的,纳税人可致电各区税务局咨询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0898-68648701


  2.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0898-68592531


  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0898-65237321


  4.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0898-65950911


  5.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0898-66825174


  6.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0898-66729721


  7.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0898-65710061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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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