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办发[2020]56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琼办发[2020]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96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


  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办企业


  1.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层面承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由“优化准入服务”调整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


  2.全省全面推行为新办企业提供免费印刻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服务。


  3.探索实施住所承诺制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提高企业核名一次性通过率。


  4.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试点“无条件准入、登记式备案、免审批准营、信用制监管”的合格假定监管模式,企业作出合格承诺即可持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管理,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获得施工许可


  5.建立省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高项目决策科学性。


  6.探索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清单制+承诺制”改革,制定简易审批流程。


  7.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试点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探索工程质量安全全过程风险管控的保险模式。


  三、财产登记


  8.探索建立地籍图定期更新机制,定期更新向公众公开的地籍图数据,提供地籍地图查询服务,可按地址查询全省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查封抵押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涉及企业、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9.推行“不动产登记+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手机APP”模式,提高登记效率。


  10.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快速机制,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不动产登记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


  四、获得信贷和改善融资环境


  11.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集合信贷机制。政府集中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并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集中提供担保,银行发放长期贷款,市县财政视财力情况对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补贴。


  12.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探索以大保小、以强保弱的产业链担保贷款模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五、纳税便利化


  13.推进“一网”办税,实现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探索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税务管理中的应用。


  六、跨境贸易


  14.完善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口岸物流协同系统建设和应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15.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进一步压缩申报准备和通关办理时间。


  16.完善洋浦港集装箱码头无纸化系统并推广应用,提高通关效率。


  17.实行进口商品零关税“一负三正”清单动态管理。


  七、保护投资者


  18.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金汇出入管理,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19.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试点探索建立专利快速审查、快速授权绿色通道,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20.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海外侵权损失补偿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八、执行合同


  21.整合“海南省移动微法院”平台资源,加快推行网上立案,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打造一站式移动诉讼服务体系。


  22.试行公告承诺注销登记制度,简化破产清算企业注销程序,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23.设立破产管理人费用保障基金,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24.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立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十、人才流动


  25.完善国际人才评价机制,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


  26.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扩大外国高端产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放宽免签入境渠道。


  27.允许具有港澳台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在琼执业,无需参加内地执业考试。


  十一、建设服务型政府


  28.探索建立“自贸港建设体验官”制度,强化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运用,以在琼市场主体评价倒逼政务服务能力和服务效能提升。


  29.加快“一码通”在政务服务领域贯穿应用,实现政务服务涉及的办理事项一码打通,一码贯穿于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综合监管。


  30.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改革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提升行政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


  31.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依法规范招投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