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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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现将《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水平,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 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不动产(房屋)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工作实际,现就继续深化推进全省不动产(房屋)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推进不动产交易、税务征缴、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大力拓展“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业务范围,推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再提速、再增效,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获得感,打造对标世界一流、适应自贸港建设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升级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做到综合受理信息平台与房管、税务、不动产的审批业务有效衔接,实现实时推送、信息共享,保障“一窗受理”业务顺利开展。


  (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税务、住建(房管)(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必须安排人员进驻“一窗受理”窗口,接受集中式统一管理,确保人员到窗口、审批权限到窗口。


  (三)市县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部门,应协调指导窗口人员办理业务,必要时需确保本单位与窗口做好工作衔接,避免窗口成为“业务孤岛”。


  (四)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牵头编制综合受理流程和“一窗受理”综合受理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有法可依、简洁明了,且不含兜底和模糊内容。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流程和材料清单的更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材料清单收取材料,按照办理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二、业务办理


  (一)业务范围。


  受理范围为未设定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涉税转移登记业务,不含以司法裁决办理转移登记和非公证继承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有条件市县可以将抵押权的设立、注销业务与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二)业务流程。


  1.收件和受理。


  (1)材料收取和受理。窗口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统一收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收件后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对企业提交的批量件在出具受理通知的同时收取电子格式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待申请人按补正要求完成补正后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2)分发。应在受理后0.5个工作日(4个工时)内完成材料扫描录入,并通过综合受理信息平台同步推送市县房管部门、市县税务部门,市县房管部门、市县税务部门应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处理。


  2.审查和决定。


  (1)审查内容。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买卖、互换、赠与审查核实工作并出具办理结果;市县税务部门负责不动产核税工作并出具核税结果;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管、税务部门审查结果对申请转移不动产进行产权登记。


  (2)审查时限(已将分发时间计入)。本窗口从受理到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并行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在各自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推送共享至其他部门。房管部门应按照审查内容要求在1.5个工作日(12个工时)内完成审查。税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20个工时)内完成审查。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24个工时)完成审核工作,并与税务部门同步完成不动产登记缴交税费审核工作。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超出各自限定的审查时限,需通知其他部门,确保本窗口办结时间不超时。


  (3)办结和决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且审查过程未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属实的,应在审查期限内做出决定。窗口同时以微信、短信、电话或当面、书面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缴纳税费,缴纳通知发出即视为办结(各市县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开展网上缴交税费)。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决定的书面通知,并书面告知法定权利。


  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或因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需要更正内容或存量房评估系统房产数据缺失无法核税等复杂情形无法继续办理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业务的,相关部门应立即终止业务流程,同时告知窗口其他部门停止办理,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退件手续。因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需要更正内容或存量房评估系统房产数据缺失等复杂情形无法办理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业务的还需通知申请人到其他专门业务窗口办理业务。


  (4)出件。申请人缴纳税费之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即登簿并生成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将结果实时推送给房管、税务部门。


  各市县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证书邮寄服务。


  3.即办件业务流程。


  有条件地区可以采取1小时办结制。窗口受理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材料扫描、录入推送给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各部门均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税费缴纳、登簿、制证、出件工作。


  (三)档案管理。


  窗口业务完成出件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日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完成纸质档案归档工作,其他纸质档案材料由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各自档案管理要求存档。电子档案材料由综合受理平台在出件时自动生成,并在部门间实现实时共享共用。


  四、保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


  建立“人事分离、从上至下,纵横联动”的沟通协调机制,涉及到一窗受理工作中出现的业务和信息技术问题,市县各部门应建立“一窗受理”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进行沟通解决。市县各部门和省级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响应机制,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省级部门对信息技术问题实时响应解决,对业务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省级部门之间应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对综合受理平台和各自信息平台出现的问题进行实时沟通解决,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涉及到一窗受理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不履职等问题,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处理,情形严重的应移交有权部门。


  (二)“互联网+政务运行”机制。


  升级改造一窗受理信息平台,实现并确保“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平台运作顺畅、数据实时互通共享。依托海南省政务数据交换平台,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打通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渠道,实现跨部门数据的共享利用和信息查验,减少企业、群众办事自证内容,减轻部门审查压力。升级“海南省不动产”APP,更新APP一窗受理业务办理范围,改造并加强功能模块运用,提升用户体验感。依托银联线上支付、支付宝、微信网上支付平台,实现网上缴纳税费,提高办事效率。


  (三)集中式标准化管理机制。


  我省一窗受理采取两种集中式标准管理模式,即政务集中标准化管理模式和省级一窗受理工作小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建立,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小组成员)集中标准化管理模式。已进驻政务大厅的一窗受理窗口,根据我省政务中心窗口设立标准进行建设,纳入政务大厅管理范畴进行集中式、标准化管理,优化空间、设备、资源、服务,规范咨询服务台、自主填单区的设置,执行统一的礼仪接待规范。未进驻政务大厅的市县一窗受理窗口,由省级一窗受理工作小组参照我省政务大厅管理要求、标准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市县各部门根据省级政务管理标准,明确综合材料清单、申请表单、材料样本等,并建立表单动态管理机制,一窗受理材料清单、材料样本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由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监督通报机制。


  依托集中式标准管理模式,对各部门的制度落实、人员进驻率、人员出勤率、收件标准化、业务办理流程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同时依托全省12345热线平台,对相关的投诉和曝光予以记录,市县各部门根据集中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反馈和12345热线投诉曝光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落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通报。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3.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窗口业务材料清单


  4.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流程图


  5.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业务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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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