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发[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琼税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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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全力支持海南全省各行业打赢疫情防控战役,更好地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省局制定了《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环节工作开展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药品、防护消杀制剂用品、检测仪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原则上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发票使用。


  (二)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简化流程、专人辅导填报等措施,最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身一线抗击疫情工作。


  (三)支持居民生活物资供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保障纳税人全面享受蔬菜和鲜活蛋奶肉等物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障各级供销社、农业合作社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涉农金融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居民生活物资供应。


  (四)支持各界公益捐赠。不折不扣宣传好、辅导好、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优尽优,支持纳税人在最大限额范围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五)支持企业科研投入。抗击疫情期间,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我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


  二、保障疫情防控重点行业企业平稳渡过难关


  (六)支持部分企业实施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支持经营困难企业。继续做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实,扶持企业渡过难关。因疫情原因,导致我省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


  三、切实规范和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大力推行“不见面”纳税服务措施


  (八)全面落实我省“无税不申报”制度。对抗击疫情中,纳税人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的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再办理15个税(费)种的零申报,大力简化征收管理。


  (九)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特别是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对于非急办事项,建议推迟办理,对于急办事项,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理”的原则,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24小时全天候线上(不见面)纳税缴费服务。优化社保缴纳方式,在抗击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等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办税终端缴纳社保费,同时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更为便捷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服务。


  (十)抓好其他海南自贸区(港)税收制度创新落地工作。落实好“容缺办税”工作机制、管理好“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执行好“警税共治规范”和“免罚清单”,用制度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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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