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医保规[2019]1号 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15
文号:琼医保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93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洋浦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局: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2019年底两项制度整合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指导。


二、严肃各项纪律。要严明政治纪律,把思想统一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严肃财经纪律,完整保存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严肃财经纪律,完整保存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文字资料和数据库,禁止擅自涂改、抽取、伪造、隐匿和销毁;不得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不得改变医保基金的资产和用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合期间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参保人员服务不受影响。


三、落实工作责任。要根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两项制度整合工作有序开展。


(一)关于保费征收。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保费征缴按原渠道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


(二)关于基金账户整合。各市县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委、社保局,以及洋浦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年结余(包含支出户,收入户)基金和当期征缴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到本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含洋浦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及时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三)关于业务经办整合。2019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经办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


(四)关于信息管理系统移交。省医疗保障局协调卫健、社保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移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卫健委,社保局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使用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2020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及时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