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新版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8-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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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新版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含APP版本)于2019年9月1日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要功能


  新版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按照业务类型分为用户中心、办税中心、查询中心、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个性化办税等六大功能模块。其中,用户中心可实现对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办税中心可用于涉税业务申请及办理,实现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证明开具、退抵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各类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查询中心实现对办税进度及结果、申报缴款、定额核定、发票、电子档案等信息进行查询;互动中心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联互通、在线交互;公众服务实现向社会公众提供无需登录即可查看的信息;个性化办税实现向纳税人提供套餐服务和创新功能。


  二、访问方式


  (一)网页端访问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链接直接跳转登录。


  2.使用PC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时,推荐使用非IE内核的浏览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3.登录用户账号:原海南省网上办税系统用户及原电子税务局系统用户,可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直接登录;持有税控设备(税控盘或金税盘)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控设备及其密码进行登录;以上两种方式都不能登录的纳税人,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在“忘记密码”功能重新初始化密码后即可登录;自然人用户可使用手机号自行注册新用户进行登录。


  (二)手机端访问


  1.可通过新版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海南税务APP”栏目扫码使用。


  2.若使用安卓系统手机,推荐安卓版本在5.0以上。若使用苹果系统手机,推荐IOS版本在8.0以上。


  (三)自助终端办税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模块选择自助办税终端上门取票方式的,请到所选择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设备上,按照自助终端设备相关提示操作取票。


  三、其他事项


  (一)涉税纸质资料保管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网上业务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将纸质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二)服务支持


  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拨打服务热线4006012366进行咨询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为便利掌握电子税务局的操作使用,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的“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栏目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简易版)》《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问题解答》。


  (三)使用说明


  自2019年9月1日起,原海南税务网上办税系统、原电子税务局及原服务热线4008888363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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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