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函[2019]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琼税函[2019]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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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扎实做好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工作,现将《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于5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以正式书面形报送省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扎实做好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工作,现将《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于5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以正式书面形报送省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责任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海南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聚焦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根据税务总局决定,今年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更好地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把握税收宣传月主题内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减税降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目标和任务作出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于4月1日至5月20日开展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通过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


  税收宣传月期间将多维度、分步骤地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具体责任分工详见附件),各市县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紧扣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围绕“税收走访在行动”“税收发展人人谈”“税收礼包大派送”“税收宣传新视角”四个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特别是结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过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展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尽心尽力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一)税收走访在行动


  1. 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4月1日,省局召开海南省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会议,部署税收宣传月工作。


  2.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


  省局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回访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解难题。


  3.走访企业问需问计活动


  省局领导走访海口、三沙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了解纳税人心声,回应纳税人关切,切实为纳税人办实事、解难题。


  (二)税收发展人人谈


  4.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


  在4月首季申报大征期,围绕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减税降费的获得感,省局邀请地方主要媒体记者,分赴各市县局办税服务厅和企业开展集中采访报道,并协调各市县局主要媒体转发报道。在5月征期,再组织一轮地方主要媒体记者开展实地采访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


  5.税收新闻发布会


  省局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开展税收新闻发布会,介绍减税降费工作推进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6.纳税人需求调查活动


  各市县局可通过问卷、电话、网络等调查方式,收集纳税人减税降费的热点、焦点、堵点、难点,针对问题分类处理,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三)税收礼包大派送


  7.“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宣讲


  各市县局要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于优化服务、助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通过投放宣传产品、讲述典型事例深入解读“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六年来的成效,以及给纳税人、缴费人带来的获得感。


  8.“椰岛传税法”宣传活动


  各市县局可借助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开展宣传,将国家的减税“大礼包”等送到每个纳税人的手中,打通税法宣传最后一公里。


  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各市县局要扎实开展普法“六进”等活动,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深入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制作投放各种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第一步和第二步改革举措,宣传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促进社会公众增强诚信纳税意识。


  减税降费税法宣传。各市县局充分发挥现有宣传方式,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将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深化增值税改革和社保费等政策、办税流程等税收红利送达纳税人。


  税收宣传品投放。各市县局因地制宜,将“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减税降费进万家,改革红利惠民生”“减税降费激活力,利企利民促发展”“ 落实减税降费新政策,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减税降费在行动,真金白银惠民生”的税宣标语多形式、多渠道投放。省局将从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角度,制作全省统一的纸质宣传品模板或统一印制后下发至各市县局,各市县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培训、走访企业等向纳税人主动发放,增加税收宣传效果。


  9.“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培训


  省局将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发展,面向我省“引进来”“走出去”企业举办1-2期高端培训。各市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以帮助企业用好税收协定优惠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座谈或重点走访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0.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提醒


  省局统一编印“告知书”(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税收失信“联合惩戒”专题宣传册(口袋书)。各市县局开展一至两期专题现场宣传活动。


  11.“新税务 新形象 新作为”系列活动


  省局和各市县局分别组织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尽职尽责担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


  (四)税收宣传新视角


  12.制作主题宣传视频


  省局组织推出以“减税降费”“便利办税”为主题的宣传视频,各市县局报送图片、文字(不少于1000字)、视频等高质量素材至少各一个。


  13.“新视界”宣传视频大赛


  各市县局报送参赛宣传视频,参赛作品体裁包括视频、音频、图片、动漫、诗歌、散文等形式,由省局组织通过门户网站上投票评选和组成专家评委评选相结合的评选方式评选出优秀作品并给予一定奖励。


  14.“减税降费”政策解读视频


  省局结合减税降费热点政策,邀请业务专家录制 “减税降费”政策讲解培训视频。


  三、有关工作要求


  税收宣传月已成为税务部门集中普及税法知识、展示税收改革成效的亮丽品牌,对于形成税收共治、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市县局要充分认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的品牌效应,并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形成税收大宣传格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形式载体,积极凝聚多方合力,确保各项活动高效有序扎实推进。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今年紧扣税收工作主题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对于推动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强化宣传工作是政治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集成社会宣传资源,统筹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税收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创新形式,增强效果。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运用公益广告、短视频、微动漫等一系列喜闻乐见、易于传播的融媒体精品力作,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推出一批高质量的新闻稿件,用通俗语言讲述减税降费的好政策,用真实事例讲述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的好故事,用客观数据讲述纳税人、缴费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不断创新传播方式,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大力拓展宣传渠道,报纸、电视、网络、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共同上阵,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户外大屏、楼宇传媒、高铁动车、公交地铁、影视院线、广播电视等平台投放税收宣传品,形成全方位立体传播矩阵。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既研究改进税收宣传月活动方式,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宣传精品提高宣传效果,又创新完善税收宣传长效机制,从宣传平台整合创新、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强保障,形成宣传部门统筹抓、其他部门协力推的税收宣传大格局。要坚持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重,及时研判分析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改进舆论引导工作。


  省局将通过多种形式展示各地活动动态,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各市县局实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及宣传成效简报和新闻通讯稿,并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为契机,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进方法,不断提升日常税收宣传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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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