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函[2018]27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17
文号:琼府办函[2018]2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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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对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通过减环节、缩时限、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年底前,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指工作日,下同)。其中,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办理不超过3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天,新办企业首次申领普通发票时间不超过1天。立足于本地实际、确保工作质量,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企业开办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我省企业开办便利度。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加快推进全省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与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省“一张审批网”对接工作,依托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的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二)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扩大名称自主申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广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努力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实现经营范围标准化,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3天以内。


  (三)提高刻制公章效率。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到公章刻制备案平台。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压缩申领普通发票时间。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压缩发票申领时间,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普通发票时间压缩至1天以内。专用发票申领时间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五)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全省各级社保部门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市县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工信部门负责建设完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支撑全省“一张审批网”和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对进驻办事大厅部门规划办事大厅的标准化建设。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省政务服务部门作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条件、标准和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要合理确定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企业数量的最低比例,通过调整优化人员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窗口服务力量,保障改革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三)落实考核制度。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程的跟踪督查,通过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中时限、服务、费用等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营商环境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展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创新做法、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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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