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许可办理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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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要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8年5月1日起上线运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办理的业务


  系统主要办理以下7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申请: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系统的基本功能


  系统包括纳税人端模块、税务局端模块等2个模块,实现4大功能:


  (一)提交许可申请资料功能。纳税人端模块:登录——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附列资料——提交资料。


  (二)资料预审功能。税务局端模块: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纳税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规定的,将许可资料推送至金税三期系统办理,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三)业务办理进度、结果查询、反馈功能。纳税人端模块:“我的事项”中可查询业务办理进度,“我的回执”中查看、下载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务文书。


  (四)文书送达功能。纳税人端模块:登录时弹出对话框,纳税人可根据对话框提示选择不同的文书送达方式。


  三、系统基本操作


  (一)系统登录路径


  纳税人端: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网上审批或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网上审批系统(http://www.hitax.gov.cn)。


  税务人员端: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功能菜单——电子税务局综合管理系统——网厅受理(http://dddl.higs.tax.cn/js_sso_server/login?service=http%3A%2F%2Fportal.higs.tax.cn%2Fwelcome.html)


  (二)具体操作


  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用户手册》(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系统的上线运行增加了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的渠道,原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许可的渠道继续使用,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系统已上线运行为由,关闭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许可渠道。


  (二)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办理系统上线运行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发放用户手册,使广大纳税人尽快掌握系统的操作方法,更加便捷地在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纳税人、税务人员及时收集和反馈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技术支持电话:17889948386;业务支持电话:省局政策法规处66509312,纳税服务处12366。省局将结合实际,及时完善系统。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用户手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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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