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7-12-07
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517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7日


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并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方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之《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和《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方法。


第五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三)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适用于:


(一)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且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


(二)因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调整或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纳税人。


第八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


(一)核定申请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或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或重新核定申请,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调整或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重新办理核定征收手续。


(二)核实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申报材料,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纳税人的情况,据以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


(三)核定公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需作调整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再次进行公示。


(四)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执行。


(五)核定公布。地方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核定结果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核定征收的执行期为一年。核定期满后,应根据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应自地方税务机关确认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次月1日起,按月计算税额,按季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的信息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核定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确保核定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公布本省的抽样测算方法,发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进行适时调整;


(二)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三)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提请对纳税人的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符合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及时对核定征收涉税相关数据进行维护调整;


(三)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纳税人纳税信息和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


(四)地方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工作,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过程和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之《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列举的牛、猪、鸡、鸭等禽畜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