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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8号)》的规定,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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