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科通[2019]24号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黔科通[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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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


  为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我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鉴定职责分工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市(州)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其中,企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其全部研发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鉴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均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由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部门所在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地)科技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二、鉴定工作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工作程序


  各地按照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由鉴定部门审核盖章后通过原渠道反馈至税务部门。各地科技部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组织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税务部门或企业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意见为最终鉴定意见。具体工作流程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流程》(见附件2)。


  (二)所需资料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技术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见附件4);


  7.技术鉴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时限


  (一)为优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集中组织一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县(区)级税务部门于4月15日—4月30日将项目技术鉴定所需资料转请县(区)级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技术鉴定后于5月31日前出具鉴定意见(见附件5)。


  (二)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县(区)级税务部门将项目技术鉴定所需资料转请县(区)级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间的技术鉴定资料交接应制作移交清单(包括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项目名称、各项目相关资料清单),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供本地技术鉴定项目详细清单(包括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项目名称、支出金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黔科通[2016]108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流程


  3.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基本情况表


  4.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附件5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模板)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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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