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18]6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简事快办服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18
文号:黔国税发[2018]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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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精神,为优化实体办税服务,有效减少纳税人办税在厅等候的时间,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办税服务厅推行简事快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间长短,是税收营商环境调查指标之一,缩短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通报:浙江省义乌市地税局、国税局、行政服务中心,缺乏工作主动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缩短办理涉税业务排队等候时间长等问题,义乌市纪委、市监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税务总局要求系统内各单位对纳税服务窗口工作再开展排查,举一反三、彻查彻改,防范和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从部分单位实践效果看,推行简事快办服务,能有效减少纳税人在厅等候的时间,提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效能,各级税务机关务必统一思想,把推行简事快办服务作为当前税务机关深化国税地税业务“一窗通办”,优化办税服务的措施抓实抓好。


  二、服务内容


  简事快办服务是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简事快办”窗口,对税务机关简事快办承诺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纳税人取号到“简事快办”窗口办理。纳税人同时需要办理税务机关简事快办承诺范围内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的,不通过简事快办窗口办理;一次需要办理多个简事快办承诺范围内的事项时,不通过简事快办窗口办理。


  简事快办事项的选择应遵循“短平快”的原则,“短”即窗口从受理到办结耗时短;“平”即业务处理简单,不需要多个系统或功能模块协同处理,不需要填报相关涉税文书,或虽需要填报相关文书,但已纳入免填单服务范围;“快”即纳税人进厅办理承诺范围内的事项,即到即取,取号即办,在业务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每个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3分钟。


  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梳理,将以下七类24个事项纳入简事快办服务的范围:


  (一)税务登记类:实名信息采集、变更登记(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核算方式)、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修改、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复业登记(向原办理停业登记办税服务厅申请)。


  (二)发票管理类:发票领用(所在办税服务厅无自助发售设备)、发票认证(单次认证发票数量不超过10份,且所在办税服务厅无自助认证设备)。


  (三)申报缴款类:税(费)款缴纳(企业未签订三方协议,或三方协议扣款失败)。


  (四)税务认定类: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


  (五)证明办理类:完税证明的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


  (六)权益保护类: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七)其它类:三方协议签订(修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网上办税服务厅密码重置、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联系电话变更、个人所得税网报开户、个人所得税网报密码重置、自助办税终端登录密码重置、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


  三、推行时间


  各单位在收到通知要求后,尽快做好窗口职能的调整,确保简事快办服务在5月28日前推行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公开服务承诺。各单位要按照省局推行简事快办服务的要求,对照当地纳税人的办税习惯、办税需求,可以增加简事快办服务事项。要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简事快办服务承诺。


  (二)设置简事快办窗口。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办税服务厅内简事快办事项的业务量,合理确定简事快办窗口的数量,至少设置1—2个简事快办窗口,将原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服务与简事快办服务整合在同窗口办理。进厅办理承诺范围内事项的纳税人较多时,办税服务厅主任应及时调整窗口职能,增加简事快办窗口。


  (三)加强导税服务。各办税服务厅要根据推行简事快办服务的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排队叫号机的业务分类;要加强对进厅办税纳税人的引导,主动咨询了解纳税人进厅办理的事项,引导或帮助纳税人正确取号办理。


  (四)加强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推行简事快办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窗口人员税收政策、业务规范、操作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承诺事项的办理要求,在承诺时限内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


  附件:××税务局简事快办服务承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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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