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协发[2018]3号 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31
文号:黔税协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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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大力推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撑,省税协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和《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贵州省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


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1月31日



  贵州省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撑,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和《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加继续教育是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税协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在行业继续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中税协负责组织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编写行业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负责对事务所所长和业务骨干的培训,以及对重点、难点涉税业务的专题培训;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总结推广省税协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注税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省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所长及相关人员参加中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执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总结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省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建立健全日常学习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八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税务师执业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


  第九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或省税协(含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 中税协或省税协组织或认可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三) 经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可、参加大专院校财税专业进修班脱产学习的。


  (四)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可的由税务局举办的培训班等其他方式。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目;


  (二) 经所在地省税协认可的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三)参加财税相关专业的非脱产在职学历教育;


  (四)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可的由税务局举办的培训班等其他方式。


  第十条 税务师每年(1月1日—12月31日)需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积不得少于32学时,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一条 中税协、省税协、事务所承担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


  (一)参加中税协脱产培训的学时按1天8学时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以考核年度参加中税协脱产培训班成绩单和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学员成绩查询结果确认。


  (二)参加省税协举办的脱产培训或省税协委托中税协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等按1天8学时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以考核年度培训班签到、课堂确认及考试成绩单等形式确认。


  (三)参加中税协网校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按考核年度成绩单学习记录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需听课时长及完成时长同时完成。


  (四)事务所结合自身需求和业务实际,负责对所内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可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税协书面申请抵顶部分脱产培训或远程教育学时:


  (一)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二)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三)省税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申请抵顶脱产培训或远程继续教育学时,全年不得高于12学时,事前向协会备案并经省税协认可。


  第十三条 税务师参加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税协或省税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年审等,每天可折算4学时;


  (二)担当中税协、省税协举办的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每半天折算8学时;


  (三)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当年可确认30学时;


  (四) 参加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4学时。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定。


  第十四条 自律检查时,省税协负责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的审核认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税务师可通过安全盘(U key)登录中税协信息服


  务平台,参加由中税协或省税协组织或认可的继续教育。同时,省税协亦可通过会员系统进行学员学习情况管理,从而建立完整的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税协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 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省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省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由省税协承担。


  第十八条 税务师在自律检查时,应出示有效培训学时证明,提供继续教育记录。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省税协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按规定完成者按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11修正)》进行处理,并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转会的税务师,省税协将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 省税协对本地区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定期汇总,并将考核年度全年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年初报送中税协(培训部)。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应参照对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罚


  如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培训课时将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自律检查、等级评定及评先选优等结果。


  参加培训成绩突出的,省税协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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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