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经信中小[2017]8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8-21
文号:黔经信中小[20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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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贵州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为“千企引进”“千企改造”工程培育后备力量,我委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贵州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决定开展中小企业“星光”行动,为“千企引进”“千企改造”工程培育后备力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业创新能力为主线,坚持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并举,规上企业做优做强和规下企业提质升级并重,不断培育新增量,不断激发新动能,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一)坚持绿色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加快发展大数据、大健康医药、饮用水、绿色轻工等“四型十五种”产业。按照绿色、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推动绿色、低碳中小企业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传统行业中小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中小企业走资源集约、环境友好发展道路,不断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二)坚持创新发展。支持以大数据为引领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仓储物流、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支持中小企业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全面对接,加快省内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实现开放共享。发挥云平台的作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在线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监控与分析等应用服务。配合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制造。


(三)坚持转型发展。不断优化供给结构,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通过创新驱动,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突出信息化支撑,推动中小企业两化融合发展。通过任务众包、生产协作、资源开放等方式,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促进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企业上市。


二、目标及任务


到2020年,滚动培育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万户以上,力争实现中小企业阶段性提质增效升级目标,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企业素质显著提升,涌现一批在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成为助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


(一)推动“专精特新”。2017-2020年,在“千企改造”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范围外,遴选一批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成长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促进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拥有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美誉度好、性价比高、品质精良的产品,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特色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等作为遴选的主要条件。


(二)培育创业主体。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这个战略目标,弘扬创业精神,完善创业服务,培育创业主体,推动创业兴业和促进就业。支持留学归国人员、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主体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信息、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打造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新型众创空间,为中小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


(三)壮大产业集群。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引导带动作用大的中小企业重点产业集群。推动建立集群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专业化协作体系,带动集群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强技术创新、智能制造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集群产业链的延伸完善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支撑。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建设,鼓励集群中小企业培育企业品牌,将打造区域品牌作为树立产业集群整体优势和提高知名度的重要手段。


(四)深化非公改革。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各类体制机制障碍,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营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探索深化非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梳理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中的“痛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落实机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机制、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等非公有制经济改革重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抓运行调度。完善中小企业运行监测联网直报制度,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建立民营工业企业数据库,完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及月度、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围绕“专精特新”重点培育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成长企业抓运行调度。其中,领军企业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大、创新能力强、高端品牌多、市场份额靠前、产业带动性强、行业领先;骨干企业的主要特点是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中高端产品多、区域带动性强、质量效益优;成长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发展速度和规模扩张较快。


(二)抓技术改造。加强技术改造专业化服务指导,加快推动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和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传统工艺,优化生产流程。鼓励和支持企业迁建、改建、扩建的异地技术改造和重组改造。推动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入股等方式,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


(三)抓品牌建设。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主攻方向,提高品牌核心竞争力。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开展中小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和知名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申报注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原产地标志等。加强区域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以品牌共享为基础,大力培育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证明标志等集体品牌。


(四)抓市场开拓。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推介。对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香港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境内外知名的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给予补助。鼓励中小企业创新销售模式,利用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开拓市场,推动“黔货出山”。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增加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合作关系。


(五)抓管理提升。指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实现科学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财务、质量、安全、用工、风险等基础管理,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降本增效。指导中小企业完善信用体系,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融资能力培训,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规划能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提升管理水平。     


(六)抓“双创”基地。进一步营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各类园区、产业集群、孵化基地等,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培育和公告一批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基地向平台化、智慧化和生态化方向发展。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建立面向企业内外的创业创新基地。


(七)抓人才队伍。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强化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培养和引进。充分利用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及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等平台,对企业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帮助他们开阔思路、拓展视野、更新理念,培养战略思维和持续创新能力。利用互联网手段,组织开展各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订单培养等新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搭建人才交流平台,加强人才引进,不定期组织专场人才交流和引进活动。


(八)抓服务体系。加快完善“1+10+6”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推动“互联网+”中小企业服务深度融合,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平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协同、运作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平台网络服务人员系列培训,提高服务人员业务能力。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作用,促进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培训、技术开发、市场开拓、法律服务、融资辅导和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小企业“星光”行动,是新形势下分类指导、梯度培育、精准扶持全省中小企业的新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发展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服务。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税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专精特新”、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双创”基地、人才培训、服务体系等给予支持。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下,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省中小企业专项予以支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发展基金等扶持项目。积极发挥各类政府性基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重点投向中小企业。加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让广大中小企业知晓用足政策。


(三)强化融资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和创新更多符合工业企业的政策措施、金融产品,发展应收账款等动产融资模式,探索无抵押信用担保贷款,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择优向金融机构推介有融资需求的工业企业,有计划地组织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信贷支持或融资担保服务。深化“政银企”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跨境撮合等活动,为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民营企业服务年等活动,加强调研指导,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发展难题。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加强对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中小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推动政策落地。大力推进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在土地、电力、资金、人才等要素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保障。参照省“千企改造”工程有关措施对中小企业进行系统扶持,条件成熟后推荐进入“千企改造”工程。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      201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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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