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21]11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1-02-21
文号:财会便[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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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1年2月1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再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同时,我们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下载。中文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感谢贵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 于秉南


  联系电话:010-6851891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附件:


  1.《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简介


  2.《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英文


  财政部会计司

  2021年2月11日


  附件1: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21年2月11日发布了《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再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征求意见期间仅为14天。现将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


  一、背景情况


  理事会于2020年5月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向承租人提供了一种实务简化处理方法,即允许承租人不对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导致的租金减让是否属于租赁变更进行评估,并允许其采用与非租赁变更的租金变化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次修订规定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适用条件之一是租金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原本应到期的租赁付款额。理事会规定该适用条件旨在:一是在承租人受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时为其减轻负担;二是解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担忧,即在承租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所减弱后仍采用实务简化处理方法能否保证信息的有用性;三是让实务简化处理方法易于采用。


  理事会现获悉,出租人正给予承租人减少2021年6月30日后的租赁付款额、但仍满足实务简化处理方法其他适用条件的租金减让。此外,在发布征求意见稿时,理事会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依然形势严峻。因此,征求意见稿建议在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时,继续为承租人提供实务简化处理方法,以便继续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租赁相关信息。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理事会针对租金减让拟修订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适用条件、生效日期及衔接规定等内容。


  (一)拟修订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适用条件


  理事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建议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扩展第46A段中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使其适用于在采用实务简化处理方法的其他条件均满足的前提下,减少的租金仅影响2022年6月30日前原本应到期的租赁付款额的租金减让。


  (二)生效日期


  理事会建议承租人于2021年4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开始执行修订。允许提前采用(含修订发布日尚未授权发布的财务报告)。


  (三)衔接规定


  理事会建议承租人在执行修订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即承租人在首次执行修订的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根据首次执行修订的累积影响数调整留存收益(或者其他权益项目,如恰当)的期初余额。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问题1:关于扩展实务简化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修订[草案]第46B(b)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修订草案第46B(b)段建议:在第46B段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均满足的前提下,第46A段中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可适用于减少的租金仅影响2022年6月30日前原本应到期的租赁付款额的租金减让。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


  问题2:关于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修订[草案]第C1C、C20BA和C20BB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修订草案第C1C、C20BA和C20BB段建议采用第46A段规定的实务简化处理方法的承租人应当:


  (1)自2021年4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开始实施。允许提前实施(含修订发布日尚未授权发布的财务报告);


  (2)追溯适用,承租人在首次执行修订的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根据首次执行修订的累积影响数调整留存收益(或者其他权益项目,如恰当)的期初余额;


  (3)在承租人首次执行修订的报告期内,无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8(f)段的规定披露所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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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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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