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办[2021]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中评协办[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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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更好地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附件1)。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填写好的意见反馈表(附件2)在2021年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徐树文


  电话:010-88339656


  邮箱:xushuwen@cas.org.cn


  附件:


  1.《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意见反馈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执业风险,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三条 首席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直接负责经过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从事一般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首席评估师的产生


  第六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中证券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近五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 首席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任命首席评估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其中,证券评估机构向中评协备案,从事一般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办理首席评估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


  (二)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简介;


  (三)本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评估协会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拟定的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换人选。


  第三章 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积极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二)对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三)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 首席评估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首席评估师任期3年,可连任。


  首席评估师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和本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评估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首席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变更首席评估师: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职责的;


  (二)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七条 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档案。地方协会应当将首席评估师档案向中评协备案。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首席评估师进行胜任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 评估协会对涉及评估报告执业质量的案件,可以对该机构首席评估师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首席评估师,评估协会应当要求该机构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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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