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0]10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甘政办发[2020]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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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政务服务能力,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更高效、更便利为导向,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围绕“一件事”线上线下“一次办”,打通部门壁垒和数据堵点,优化再造服务流程,实现事项全流程标准化办理,运行全过程标准化监管,推动政务服务从“网上能办”持续走向“网上好办”,营商环境更加优化,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进度要求


  围绕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2020年10月15日前,省级各牵头部门制定本部门负责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推进具体方案,完成事项标准化表单编制、流程优化和系统对接,10月底前初步完成并组织实施。各市州、兰州新区根据参考目录,于10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工作,明确时间表、责任部门,同步推进事项标准化表单编制、流程优化和线下综合窗口、线上办理专栏设置;12月底前完成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一)梳理实施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对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围绕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交通等重点领域,全面梳理办事频率高、群众获得感强、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各市州要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对照“一件事一次办”参考目录,确定首批“一件事一次办”目录清单,并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市州子站相关栏目公开展示,结合国家和省级最新要求以及机构改革职能变化,同步调整更新事项目录清单。


  (二)优化再造办事流程。梳理“一件事一次办”办理环节,按照“四级四同”和“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涉及同一部门不同处室(科室)办理的,有关部门要整合内部办理流程,取消不必要的审核环节;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明确第一环节办理的部门或者主要核心环节的部门为牵头部门推动实施,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依法对审批环节进行精简材料、归并流程、统一表单、压缩时限,推动业务整合和流程再造,实现同步评估、集成服务、并联审批、统一反馈。


  (三)编制发布办事指南。按照《2020年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指标》中办事指南准确度的要求,将“一件事一次办”涉及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进行整合优化,重点列明办理流程、申报要件、办理时限及咨询电话,最小颗粒化分解办事指南信息,消除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中模糊字眼,通过微信二维码、大厅告示牌、生成明白卡等多渠道展示“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使企业和群众查询、办理一步到位。


  (四)构建标准规范体系。加快数据共享及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建设应用。推进政务服务信用监管,推进甘肃政务服务网与“信用甘肃”“互联网+监管”互联互通,实现办事前、办事中信用核查,办结后立即公示。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对在办事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撤销相应审批服务结果,并将提交虚假材料主体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实施信用监管。


  (五)设置线下综合窗口。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鼓励延伸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点,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收件”和免费帮办代办服务等制度,确需收取原件存档、打印制作纸质证照的事项,审批部门用“快递跑”代替“群众跑”,助力“一次办”。


  (六)设置线上办理栏目。围绕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审批服务目标,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快办”设置“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基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一次登录、一网通办”。加快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平台的深度融合,实行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


  (七)跨部门办事系统联通。加快全省各级政府统建行政审批系统迭代升级,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满足跨部门“一件事一次办”办事需要,努力实现跨系统、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打造五级全联通、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用户全参与、资源全共享、跨区全支持、过程全监控、考评全实时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完善网上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统一物流系统、统一支付系统以及安全保障体系、运维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将其作为检验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的重要指标,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要强化对“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事项梳理、流程改造和数据资源整合工作;电子政务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各地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对在推进过程中遇到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报告。


  (二)强化技术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分散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深化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应用。省直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市州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高频电子证照或证照电子样本在政务服务领域共享应用,重点推进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社保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高频电子证照或证照电子样本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共享互认。全面推进电子印章应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大数据信息部门,利用全省政务外网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刻制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电子印章,实现电子印章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全面应用。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对“一件事一次办”全流程操作指南的解读解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抖音等网络新媒体和视频网站以及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人流量集中的场所等多渠道宣传“一件事一次办”,不断提高公众认知度和社会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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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