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税[2020]1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09
文号:甘财税[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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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已经第十三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我省资源税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我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享受资源税减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企业会计报表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以及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享受减征免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储量动态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须同时留存矿山生产台账,免征伴生矿、减征低品位矿的矿石量及其所对应的矿体位置(如应在采掘平面图、纵投影图中标注相应位置)等材料。


  (三)纳税人应对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后,如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税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储量动态年报》等矿产资源相关资料时,应抄送同级税务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应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纳税人资源税应税品目、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及应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对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信息,可提请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14]8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甘财税[2015]46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xls


  2.相关用于的含义.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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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